/直言/
周志坤
经过一番曲折,齐二药假药受害人索赔2000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昨日终于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除了未出席应诉的齐二药厂以外,被告共有三方:中山三院、销售商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前者认为自己不应对之承担任何责任,而后二者则一边表示其采购的齐二药厂亮菌甲素有GSP认证和黑龙江省药检所的药检合格报告,一边却认为自己可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受害人的诉讼请求显然明智至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受害人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若是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被索偿之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现在齐二药厂早已因1920万元的巨额罚款而陷入困境,受害人当然会选择将齐二药厂等四者一起推上法庭。
不过,对两大销售公司来说,既然进货时遵循了相关法律手续,就可当庭向齐二药厂追偿,现在却开始“揽责”,着实有些让人迷惑不解。追本溯源,在此背后,可能隐藏着我国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上的一个巨大失误。根据该法规定,企业须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对首营药品(亮甲菌素为新规格的首营药品)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企业具体应审核哪些项目?到药监机构查实GSP认证和药检合格报告,是否已经足够?对这些重要的细节,该法语焉不清。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销售者是不是应像药监机构一样,亲自进行药品检验?但是,这样一来,无异于让销售商来承担本来由纳税人打包交给监管机构的公共职责,由此造成的药品流通成本急剧增加暂且放在一边不说,最根本的是在药品安全监管上,药监机构的责任在哪里?纳税人还要成立这样一个机构做什么?这或许正是有被告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的原因之一。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赔偿法,既然药监部门许可了齐二药厂的生产行为,却又未能对其进行事实上有效的监督并且对公民造成了损害,它就理应承担相关的后果。最近几年来假药事件一直层出不穷,公众深受其害,究其根源恐怕在于,监管者在部门利益的推动之下忙于发放认证,帮助药企打开市场,却疏于监管。就此来看今次庭审各方激辩,齐二假药赔偿纠纷案更像是一场真正的被告缺席的审判。之所以这么说,不仅仅是因为早已陷入1920万天价罚款困境的齐二药厂未派代表出庭应诉,更因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在法律语言的迷宫之中,不经意间遗忘了监管者的责任。现在,最终的责任人是谁已经不言而喻,但要将之化为现实还有待继续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