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有个“公议庭”
平安行动
本报记者 潘从武
近日,新疆精河县大河沿子镇电站征用该镇呼和哈夏北村的集体土地,修建供电所解决当地用电不足的问题。可村里的群众不同意,认为村里的土地,岂能给别人用?一时间上百人聚集在工地周围不让施工。
随后赶到的该村“首席公议员”———村支书吐尔逊,将群众劝回,当天就在北村村委会召开了“公议庭”会议,有村上的党员、老人、阿訇、村民代表和部分群众参加,让群众自己议论。然后“公议庭”组织人员,耐心细致地入户宣传、说服教育,讲解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最终群众理解了修建供电所的好处,供电所顺利建成。
大河沿子镇位于新疆精河县城西45公里,现有人口3.25万人。近年来,该镇在农牧业村人民调解工作中全面推行了“公议庭”制度,取得较好效果。目前,该镇各村都已建立起了“公议庭”,仅2006年全镇通过公议庭调解的纠纷就达50余起。
近年来,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完善,农村初步实现了“小事不出村”,但相对重大的纠纷仅靠村级人民调解组织效果往往不太明显,有些群众一般都要到法院才能解决。
这样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而且由于法院程序复杂、案件较多,很多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造成隐患,甚至容易激发矛盾。而且有些纠纷的处理虽然合法却不一定合乎人情,对邻里今后的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往往是一个纠纷解决完了,两家人也就成了陌路,造成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村里的和谐稳定。
针对这种现象,大河沿子镇探索出了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让纠纷当事人、村调委会、相关人员和村里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如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模范等五老人员)、宗教人士等人员参与的,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新的农村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被称之为“公议庭”(公开议事庭)。让当事人双方各抒己见,其他人员共同分析问题的解决办法。这样既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地处理问题,又较好地兼顾到乡里乡亲的实际情况,合理、合情、合法地把问题解决了,较好地消除了后遗症,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据介绍,该“公议庭”一般由6类成员组成,分别是:首席公议员(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其职责是主持召开“公议庭”,提出最后的处理意见;首席调解员(村委会主任),问清当事人纠纷事实,安排学习与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做首要调解发言人;调解员(治安员、配套组织成员、责任片区民警等),其职责是具体组织当事人,领学与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情况,并积极参与调解;书记员(文化宣传员),其职责是认真做好每次“公议庭”调解的会议记录,并保存好记录;老同志(德高望众的老党员、老干部、老红军、老模范等),其职责是说服双方当事人要尊重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政策,以解决实际问题为重,说服双方当事人要以和为贵,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公平、公正、尊重民族风俗、社会公德的建议、意见;其他人员(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和积极参与调解的村民),其职责是积极主动参与调解,可以提出参考意见、建议,化解矛盾。
每次“公议庭”开庭时,由首席调解员问清纠纷事实,安排调解员(治安员、配套组织成员、责任片区法官、民警)组织当事人学习与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当事人各自说清事实,表达意见,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展开讨论,交换意见。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五老人员、宗教人士、相关人员、其他人员可以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建议。随后,全体公议员对纠纷进行会诊、商议后划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民俗,研究确定处理意见。最后,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达成协议,履行协议。调委会还会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情况。
2006年6月,该镇沃尔塔不拉格村管水员抓住了该村偷水的村民张某,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和村支书及管区民警赶到现场后进行了制止,等双方情绪稳定后,即进行了现场“公议庭”调解,大家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对张某的做法提出了真诚的批评,张某也认识到偷水是犯法的、是错误的,公开认了错,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2007年7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综治办业务指导处处长杨云召分析说,大河沿子镇实施的“公议庭”制度,具有自治性、随和性、民主性的特点。因为公开、公平、公正,所以民主,当事人一般对“公议庭”的意见、结果也都能接受。实践证明,“公议庭”适合在农村化解一些疑难复杂的纠纷。“公议庭”的实施使人民调解工作既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又尊重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促进了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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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落实综治工作实绩档案制度。分省、市州、县区三级建立实绩档案,按季度填报情况,由综治办备案,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和落实表彰奖励制度。各地都结合实际,开展评先创模活动,层层组织评选表彰和奖励治安综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地区与单位。
———建立和落实责任查究和督查、警示制度。规定对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事(案)件的地方和单位,采取黄牌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一票否决等措施,实施领导责任查究。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以来,甘肃有200多家单位被综治“一票否决",近400家单位受到“黄牌警告",近500名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近600个单位受到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