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执法趋利必须解决吃“杂粮”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辛向阳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法院乱收费、公安部门乱罚款等报道不时见诸报端。这种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不是考虑公众和社会的利益,而是考虑本部门经济利益的行为被称为“执法趋利”,它已成为当前贯彻落实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执法趋利的乱象
在近来的媒体报道中,有关政法机关执法趋利的表现可谓形形色色,乱象纷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其一,法院乱收费。
据2007年1月12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熊新兴涉黑团伙一案时,乱收当事人74万元的“暂存”款。熊新兴,江西省抚州联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抚州市临川区原政协委员。2006年6月22日,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向九江中院提起公诉,指控熊新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行贿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虚假出资罪、包庇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共13项罪名。7月17日,此案在九江中院一审开庭审理。但法院在开庭之后,判决之前,向被告人熊新兴家属分3次收取60万元现金,向被告人许辉家属收取5万元现金,向被告人熊建祥家属收取3万元现金,向被告人张新军家属收取3万元现金,向被告人张文锋家属收取2万元现金,向被告人李华家属收取1万元现金。即至少向6名被告人家属收取了74万元“暂存”,称对量刑有意义。
其二,公安部门乱罚款。
2007年3月20日的《人民日报》报道,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于2006年2月施行的绩效考评制,将治安罚款与绩效考评挂钩,并将罚款 的10%返还干警,同时实行末位淘汰。这一考评方案要求,交警大队不仅一线执勤人员要上路罚款,机关工作人员也要完成罚款任务,每月交足1500元罚款,才能得到375元补贴。高额奖励加末位淘汰引发了干警的罚款比赛,给该局带来了可观的收入。2006年该局罚没收入1600多万元,其中交警罚款1100多万元。该市财政部门将罚没收入全额返还公安局,该局直接拿出110多万元作为罚款奖金发放给了一线干警。有的交警还在罚完款后直接将小量现金放入自己的腰包。据了解,该局一线交警50多名,2006年人均得到罚款奖金2万多元,最多的甚至得到5万多元,但也有十几名交警因为罚款成绩不理想而被“末位淘汰”出交警工作岗位。
其三,路费征集部门乱用权。
2007年3月28日的《法制日报》报道,2007年3月9日上午,黑龙江省肇州县农民于权驾驶农用三轮车运送玉米途中,因逃避养路费稽查,被追赶而至的黑龙江省肇源县地方养路费征稽站征稽员张中心等人失手撞死。报道认为,此事的祸根就在于张中心及其领导追求的工作目标之一,就是完成上级交给的征费数额任务。该县交通局“责任包干,全奖全赔”的征费目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基层交管站为单位,按照辖区车辆分布情况及近三年的费源情况,对征费任务实行分解,确定各交管站今年的征收任务。而且各交管站的人头经费、办公经费等均含于征收任务之中,与任务完成情况实行100%“捆绑”。为加强领导,县运管所班子成员和机关男同志也一一与基层征收单位联系结对,其工资、奖金、补助完全与联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同奖同赔。
其四,纪委滥用“双规”敛财。
2007年4月14日的《羊城晚报》报道,湖南郴州市委原副书记、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利用“双规”制度敛财上千万。在郴州,稍微上规模的企业,都要花40万元从曾锦春把持的郴州市纪委和监察局那里购买“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系单位”这样的保护牌,只要挂上牌子,企业就成了曾锦春的重点保护单位,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进行干扰。仅发牌子一项,曾锦春领导的纪委收入就达到1000万元以上。对于那些不买牌子的企业,曾锦春则采取对其进行“双规”的手段来对付他们。
根治乱象的路径
执法趋利现象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敌,必须下大决心予以解决。
要在政法机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尤其是公平正义的理念。
3月16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中,我们要实现两大任务,推进两大改革。两大任务就是:一是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两大改革:一是推进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是以发展民主政治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
正义,要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当然也应该成为政法机关履行职能的首要价值。要推进公务员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意识教育,特别是让正义成为公务员队伍首要的价值理念。我们不能用“经济人”假设来引导公务员队伍,而应该用“先锋队”意识、“为人民服务”意识、“公仆”意识等我们党特有的思想优势来武装公务员队伍。
要站在反腐败的战略高度来审视政法部门的种种乱象。
国际上对于中国的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出现的腐败现象存在种种疑惑:美国学者邹至庄把中国经济称之为“官僚主义市场经济”;瑞典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委员会主席林德伯克在2006年7月称“腐败是当今中国除就业问题之外的另一个严重问题”;韩国《我的新闻》2007年1月25日文章称“腐败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常见现象。”而在种种腐败之中,司法腐败尤为引人关注。
治理司法腐败要做很多工作,首先,要杜绝在立法过程中给腐败预设机会。例如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06年11月公布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19条规定:“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高官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换句话说,监管官员离任后可以自由进入证券公司担任要职。而在国际上,为了防止腐败,很多国家都设计了一个“净化期”——离任后1到5年不能到自己监管过的部门工作。其次,要加强对政法部门工作的监督,特别是纪委对于政法部门的监督。
要彻底解决政法机关吃“皇粮”的问题
政法机关吃“杂粮”严重地危害到司法公正,这恰恰是造成腐败的根源之一。长期以来,相当多政法部门的经费是收支挂钩,收多少就给返还多少,公检法司有相当一部分精力是去抓钱。这不但不能促进司法公正,还很可能会造成司法不公。《2005年中国经济普查年鉴》显示,2004年,我国的工商、质监、城管、消防、交通等政府部门年收费达9367.67亿,加上检察院和法院所收的356亿,共计高达9723.67亿。有的专家估计,2005年全国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收费达到12500亿左右。
政法机关只有完全吃“皇粮”,才能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出其应有的强大作用。要彻底解决政法机关吃“杂粮”的问题,使政法部门的经费得到切实保障。早在1998年江泽民同志就提出:“军队、武警部队必须吃‘皇粮’,必须彻底停止一切经商活动。”“军队吃‘皇粮’,就是军费由国家来保证,待遇还可以适当高一些。不仅军队、武警部队要全部吃‘皇粮’,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也要全部吃‘皇粮’。这些机关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也由国家来保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完全有条件做到这一点。”(《江泽民文选》第2卷,第181—182页)现在10年过去了,我国的财政收入已经达到近3万亿元的规模,此外还有约1.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那么,为什么不拿出2000亿美元(约合1.5万亿人民币,相当于2006年所有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的收费水平)来解决司法机关经费短缺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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