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家属要求交警队与被告人共担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郭建珍
为了偿还巨额债务,昔日的交警竟利用退出警队时未交回的警服假扮交警,对单独驾驶高档轿车的女性实施抢劫,并残忍杀害。7月26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志刚、刘明星等5人抢劫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昔日交警拦路劫车 因做生意欠下了巨额外债,为了弄钱还债,石志刚产生了抢劫念头。现年34岁的石志刚曾经在太原市钢铁集团公司交警队当过交警。当初退出警队时,由于想给自己的警察生涯留些纪念,石志刚便没有将警服和手铐等物品交回。这些东西给石志刚的犯罪活动带来了“灵感”,使其产生了冒充交警抢劫单独驾驶高档轿车女性的想法。
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9月19日,经事先预谋,石志刚、李明星、郭苏明、赵俏根窜至太原市千峰北路与漪汾街交叉路口,按计划由石志刚身着“警服”拦截吴某的轿车,将其挟持至阳曲县一废弃养牛场内,用钢丝绳将吴某勒死,将尸体埋于事先挖好的土坑中,抢劫价值20万元的轿车及六百余元现金,后将车辆销赃并将赃款挥霍。
同年11月4日,石志刚、李明星、于发才预谋后,窜至太原市胜利桥西,采取相同手段拦截驾驶奥迪轿车的贾某,将其挟持至阳曲县泥屯镇西沟村李明星旧宅处。石志刚、李明星用钢丝绳勒死贾某后,抛尸于一枯井中,将价值24万元的车辆、七千元的笔记本电脑及一千余元现金抢走,后将该车以5万元的价格销赃。
人是“他”杀的 在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几名被告人避重就轻,对于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于杀人的指控则相互推诿。
“两次抢劫,车都是我拦的,但是我没有杀人。”面对公诉机关抢劫杀人的指控,作为第一被告人的石志刚坚决不承认曾杀过人。石志刚称,第一次作案时,在劫持受害人吴某后,自己并没有跟吴某在同一辆车上,到达阳曲县后吴某已经死亡,自己并不清楚吴某是被谁所杀,而杀害贾某时自己也不在现场。
“两次抢劫都是石志刚叫的我,两次他都说是向别人讨债,并没有说是抢劫,更没有说要杀人,人全是石志刚杀的。”刘明星辩解道。
被害人家属不放过交警队 被害人亲属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石志刚原在太原市钢铁集团公司交警队工作,2006年9月19日,他身着太原市钢铁集团公司所发交警制服并持其所发交警执法证,在千峰路与漪汾街十字路口,以交警名义将被害人吴女士驾驶的汽车拦下,要求将李明星、郭苏明、赵俏根3人向北捎一段。3人上车后,石志刚驾驶另一辆汽车尾随,4人将吴女士劫持并杀害。太原市钢铁集团公司交警队没有及时将石志刚的交警制服等收回,使石志刚有条件假扮交警,因此,太原市钢铁集团公司交警队对此案负有一定的责任。事情发生后,吴女士的家人受到巨大伤害,故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请求,要求4名被告人与太原市钢铁集团公司交警队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