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在官方网站上致信所有储户 讲解利息税如何算 新旧规定交替日要注意
利息税调整后 分段征收
8月15日之后存的钱 按5%缴税 外国人也享受此待遇 储户可打12366咨询
本报讯 (记者 何怡)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了“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对利息税计算的具体方法进行了讲解。
国税总局表示,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含当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此外,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还指出,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而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假如我国与其母国的协定中税率高于5%的,应按5%征收。
国税总局最后提醒,储户对此次减征利息税政策和具体计算办法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咨询电话向当地税务局咨询,还可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咨询。
相关背景
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直至2007年8月14日,利息税征收一直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实例:假设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2007年12月31日到期。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利息 按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利息 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2007年12月31日后转存后利息 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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