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上午,海口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原控申科副科长乔建军酒后驾驶公务用车撞死人案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开庭审理,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乔建军提起公诉。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乔建军是否构成逃逸展开了辩论。
检察机关指控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 今年5月24日,乔建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5月23日零时许,乔建军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从海甸五西路经世纪大桥往南沙路方向行驶,零时20分许,当行驶至世纪大桥北端上坡路段时,追尾碰撞由被害人蒋来光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导致蒋来光从桥上坠入16米深桥底,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乔建军驾车逃逸。经查,蒋光来无机动车驾驶证。
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2007第5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建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蒋来光无事故责任。乔建军已赔偿被害人父母13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乔建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焦点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乔建军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事实证据。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乔建军没有异议。他说, “我当时确实有些模糊,发生的事情已经记不清楚了。”
乔建军的辩护律师则对肇事逃逸提出了异议。
乔建军的辩护律师认为,肇事逃逸的前提是明知肇事故意逃避责任,当时乔建军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126毫克/100毫升,大大高于醉酒驾车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并不清醒。他认为乔建军并没有构成逃逸,并对警方做出的酒精血液检测提出了时间上的疑问。
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就被告人乔建军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罪展开了辩论。乔建军的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了当时省内媒体的报道,以此证实乔建军当时还叫一名目击者报警的事实。
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说,这就可以证明乔建军没有逃逸的主观意识,而事故发生后,乔建军也积极赔偿了13万元,被害人家属同时也请求有关部门对乔建军从轻处理。
公诉人则认为,从目击证人的笔录材料可以看到,目击证人看到一辆小轿车停在现场观察了一阵后,不一会儿就驶离现场,没有人叫他报警。
该案当庭没有宣判。
乔建军,男,1961年6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副科长。(记者 吴桐)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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