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是核算员的特殊身份,私自填写虚假的停电申请,骗取电费2.27万元据为己有。8月2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被河南省通许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在担任通许县电业局某供电所核算员期间,采取欺骗的手段,利用企业名义,私自填写假停电申请从中骗取该企业交付通许县供电局的基本电费总计2.27万元,并将此款项据为己有。
鉴于被告人在案后积极退出赃款2.27万元,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曹开庆 周好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