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昆明8月8日电(记者何斌+贝)今天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案(本报曾多次报道)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4年,胡星在历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昆明市规划局局长以及主管昆明市城建工作副市长、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的住房一套。
案发后,胡星于2007年1月持假护照逃往新加坡,被公安机关通缉追捕。后在专案组办案人员的规劝下,胡星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将赃款赃物及孳息退清。
法院审理认为,胡星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讯问中,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大部分为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应认定为自首;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以及孳息,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胡星从轻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