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潘从武为了加强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新疆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立案查处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包括: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国有资产价值;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者无偿转让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审批程序,擅自处置国有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低价发包、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国有资产的经营权、管理权;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非国有企业或者个人;国有股持股单位或者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中方出资者、合作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或者对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不依法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借机逃避国家债务;将国有资产从事非法经营或者委托、出资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经营;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蓄意隐匿财产;擅自进行项目投资;擅自以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个人或者组织提供担保;擅自批准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在批准国有产权转让中以权谋私;在财务处理时,不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入账或者调减国有资本金及权益等上述行为,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