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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订草案有望10月出台 “国资所”仍保留
司法部权威解答争议问题 透视修订草案核心内容
法制网记者 倪晓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律师法修订草案有望在今年10月出台。司法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向记者详述了律师法修订草案的核心内容,并解答了草案起草过程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律师的特许执业及兼职
律师法修订草案将现行的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制度改造成为律师的特许执业制度,即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按照特别程序,可以准予其从事律师职业。
据了解,关于特许执业制度问题。不赞成的意见主要是认为特许执业制度有碍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对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律师队伍的人来讲不公平,且在实践中难以避免对特许权的滥用。
对此,司法部认为,建立特许执业制度是必要和合理的。按目前的制度设计,特许执业只是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不涉及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免试授予问题,对司法考试制度的效力及统一性不会造成过大影响。而特许执业又可为吸纳高端法律人才进入律师队伍提供了一种必要的和可行的制度渠道。
目前,我国律师队伍中缺乏精通国际经贸规则和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专业以及外语的高端人才的问题已经非常突出。据统计,目前在我国约13万执业律师中,既精通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服务等业务,又能够以外语为工作语言的律师仅2000名左右。单靠司法考试遴选人才,难以完全有效解决目前律师队伍素质结构亟待改善的现实需求问题。参考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公证法有关特许任职的立法例,同时借鉴外国(如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加拿大等)律师特许执业制度的相关经验,司法部认为,建立特许执业制度,并将其作为律师执业基本准入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对于优化我国律师队伍素质结构,增强我国律师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服务层次的能力,特别是提升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国资所”仍将保留
修订草案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调整和充实:一是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予以拓展,按照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律师事务所采取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类似国外的所谓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设立;二是允许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对开办“合伙所”、“个人所”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三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保留了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四是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
关于保留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规定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此次律师法修订应取消国资所这一组织形式,主要理由是,在我国律师事业已有较大发展的情况下,同时基于律师属性及职能定位,律师执业组织形式应以合伙所和个人所为主,不宜再将国资所作为一种法定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
司法部认为,当前,我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在“老、少、边、穷”等欠发达地区,律师业缺乏自我发展的环境和条件。据统计,目前中西部地区还有206个县没有一名律师,在已有律师事务所的地区也大多采用国资所形式、靠财政扶持才能维持生存。如果离开地方财政的扶持和保障,这类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是很难维持生存的,当地社会和群众最低限度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就难以得到保障。目前在全国13096家律师事务所中,国资所有1470家,约占总数的11%,主要分布在中西部贫困落后地区,国资所已从主流的组织形式演变为一种补充形式。此次律师法修订,在保留国资所的同时,将相关规定在法条中的位置调后,以表明国资所不再是主流形式的律师事务所,而是作为国家对欠发达地区律师业发展的一种扶持性制度措施。作此规定,也并不妨碍继续贯彻国务院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的政策,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一步推进国资所向合伙所转制。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同时指出,按照目前形成的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要求,特许执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一旦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特许执业制度要得以建立,必须及时配合国务院制定关于律师特许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适用特许执业的具体条件、实施程序和管控措施等作出规定。
此外,由于这次律师法修订涉及的有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强化律师执业监管的内容较多,并有不少制度创新,因此,司法部还建议,在修订后的律师法出台后,为有效实施律师法的相关新规定,将需要制定或修订若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包括:律师执业准入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办法,合伙、个人开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等。同时,司法部还应指导全国律协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的要求,抓紧制定或修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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