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8月9日电(宋景军、单久祥)据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介绍,元宝山区农民肖某因从事非法传销,发展100余人,销售数额达65.9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日前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据了解,元宝山区农民肖某在2006年6月认识了自称是吉林通化腾龙保健品有限公司销售科长的李某,在李某的游说下,肖某认为从事传销很挣钱,自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元宝山区以“吉林通化腾龙保健品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商”的名义推行该公司的“消费返利”计划。即:每买一份公司3000元产品,在两个月内可分5次返利5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肖某共发展100余人购买该公司产品,销售数额达659400元,非法获利30855.11元。法院认为,肖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商品交易的基本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法院日前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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