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店征税存疑 专家呼吁立法规范
本报记者 范思立
7月13日,全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在上海宣判,主营婴儿用品的网店店主张某获刑2年缓刑,被处罚金6万元。此案一出,在网上开店的李永明唏嘘不已:“如果国家对个人网上交易(C2C形式)开始征税,无疑会打击低成本创业群体。
8月7日,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和中国社科院财贸所主办的“‘十一五’期间电子商务环境建设专家研讨会”召开,原本对媒体开放的会议婉拒了记者们的参与。当晚,一位参加会议的专家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对个人网上交易(C2C)是否应该征税、征税时机和征税手段等问题,会议争论较多。”
引发争论
由于网络交易第一案的宣判,引起了很多个人网上卖家的恐慌。淘宝网有关负责人卢维兴就此向本报记者表示:“有用户误认为在淘宝上卖东西不交税会被罚,其实该案与淘宝网个人交易无关。”他认为,在用户协议里面,淘宝明确要求用户遵守中国法律,依法纳税。对于企业用户,淘宝网一直有审核机制,保证其通过淘宝的交易依法纳税。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表示,最近关于C2C电子商务的应税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一些人呼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这反映了全社会应税意识的提升,又对那些想通过网上交易规避税收的人是一个教育。其实,更重要的在于我国应该要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荆林波认为,网上电子交易的税收征管是一个政策性、技术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当前电子商务正在起步期,网络交易成功率的提升,群体性网络营销意识的增强,反映了信息化解放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和能量正在开始释放。
缓行征税
荆林波表示,中国电子商务仍处于初级阶段,国家还没有相关政策法规出台,而网络交易和传统商业贸易和零售行为之间巨大的差异也延缓了政策法规的出台。按照现有的税收法规来针对发生在网络上的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进行征税,尤其是对个人交易行为进行征税,操作上还是存在大量不现实的因素。诸如税收管辖权认定、纳税主体界定、商品来源地确认、机器地址动态性、个人交易行为具体介定等,诸多问题都是和传统交易行为的差异较大。
“当前应该进一步放手壮大电子商务的客户资源基础,放手壮大基础税源,放手培育和壮大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市场体系,着手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以此促进和适应电子商务征税的发展。”荆林波表示,“政府应该对此给予扶持,否则会加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
如某网目前超过100万的卖家中,个人用户就占了99%以上。而吸引大量个人进行网上创业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极低的进入门槛。抽样调查显示,尝试网上创业的个人大多缺乏经济基础,个人网上交易以其低成本低投入的优势成为他们的优先选择。如果在这个阶段严格纳税,必将导致创业门槛的提升、进入程序的复杂,从而将大量个人挡在门外,影响整个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速度。
目前在欧美发达国家,都本着积极培育、着眼未来的策略,给予电子商务最宽松的环境。即使是电子商务发展相当成熟的美国,实际情况也是互联网交易政策优惠方案一再延长。北京科技大学教授梅绍祖认为,在当前的形势下,明确对网上个人交易纳税的优惠政策,对扶持产业迅速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从长远看,对国家、行业和参与的个人利益都将是大有好处的。
尽快立法规范
据参会的专家向记者表示,各方对网上交易未来征税的必然性分歧不大,而争论焦点则是主要围绕征税时机和征税手段以及征税定优惠等。
“会上,大家呼吁应该加快网上交易征税的立法进度。”梅绍祖对记者说。作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高级专家,他认为,尽管协会已递文件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网上交易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目前尚无时间表,立法滞后的尴尬将困扰整个行业。
“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在‘十一五’期间网上交易征税的法规仍可能难产。”荆林波透露,由财贸所担纲针对C2C市场网络税收问题的专项研究,预计3个月后会形成较详细的建议文件,将上呈有关部门供决策参考。虽然,各方未就C2C收税时机达成共识,但对其立法规范的迫切性均给予了高度认同。
王汝林建议,我国应尽快建立电子化、网络化的税收征管和监管服务体系。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报表的基础上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应缴征管和有效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许多交易,是在虚拟状态下完成和实现的,其不存在报表和凭证,即使有电子凭证,依然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这就使得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变得十分困难。
“我们不能做那种打了一只鸟,跑了九只鸟的事。只有尽快开发出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智能征税管理系统,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能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并能进行应税提示、移动催缴,又能使网上商务交易者明白哪些是应税所得,哪些是应纳税金,并方便缴纳,才能顺利实现完税入库,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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