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彭于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近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出庭检察员应做好出庭预案,围绕抗诉与上诉理由,重点针对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进行准备,突出针对性和预见性。
对于疑难、复杂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公诉部门必要时可以对出庭预案进行专门论证,制作临庭处置方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规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必要时要进行复核。出庭时,办案人员对于被告人陈述矛盾、含糊不清或者翻供,影响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或者量刑的,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
规程明确,检察院办案人员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六项内容:(一)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三)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是否罪行极其严重,是否必须立即执行;(四)抗诉、上诉意见与第一审判决存在哪些分歧,抗诉、上诉理由是否正确、充分;(五)抗诉、上诉中是否提出或者第一审判决后是否出现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事实、新证据;(六)侦查、审查起诉和第一审审判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是否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