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清丰县农电工意外死亡 供电局拒担责任
葛章海生前是清丰县纸房乡张二村人,1999年12月20日被清丰县供电局农电管理总站聘用为农村电工。被聘用后,葛章海工作积极努力,认真负责,曾被评为2000年度农电管理先进工作者。
据葛章海的妻子陈爱芹说,事故发生后,他们多次去找清丰县供电局协商解决葛章海的身后事,但供电局说,葛章海干的活不是供电局安排的,他是义务为别人帮忙,在此事件中供电局没有责任。
劳动局之说
2006年8月28日,陈爱芹以劳动雇佣关系为由向清丰县法院起诉,要求清丰县供电局和清丰县纸房乡张二村村民委员会赔偿葛章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0余万元。
清丰县纸房乡张二村村民委员会认为,自己不应当成为被告,其理由是,“葛章海作为一名电工,并非我村委会所用,而是清丰县供电局的一名电工”。
清丰县供电局也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陈爱芹说,清丰县法院认为,葛章海生前是清丰县供电局的职工,且是因公死亡,应按工伤纠纷来打官司,就动员她撤诉,走工伤认定之路,那样会更好一些,于是她就撤诉了。
2006年12月6日,陈爱芹向清丰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而劳动局受理后,一直未作处理,说是供电局不来,他们也没办法。
2007年7月13日,记者到清丰县劳动局采访时,未能见到承办人殷志友,让其同办公室的人转告他与记者联系,然而至今未果。近日,记者电话采访殷志友时,刚开始他说不知道这事,也没收到陈爱芹的申请书;后来又说,他已通知了清丰县供电局,供电局不来提供材料,不配合,他也没办法,并说他们也不是执法单位,拿供电局没办法。
专家说法
中原工学院法学系教授王肃博士认为,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基本情况,可以看出,葛章海若为清丰县供电局正式电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属工伤。
葛章海所在单位清丰县供电局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清丰县供电局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葛章海的妻子陈爱芹依照规定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清丰县劳动局应当受理。
依照规定,清丰县劳动局在收到申请人陈爱芹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认定程序,及时审核,并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供电局是否提供材料,是否配合不是其行政不作为的理由。如果供电局拒不配合、拒不举证的,清丰县劳动局可以根据陈爱芹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依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认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这是“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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