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 通讯员/穗法宣)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17岁少年张军攀爬所住出租屋楼顶时不幸摔下死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驳回死者父母34万元的巨额索赔请求。
私自租房半夜攀楼摔死
据悉,死者张军为吉林省吉林市人,于2003年8月入读吉林机电工程学校。
2005年3月,机电学校安排包括张军在内的一些学生到广州市实习。同年7月,张军向实习单位信安公司申请离职后,在广州市番禺区租房居住。2005年8月15日凌晨,张军攀爬住所的楼顶时不慎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就此事件,张军的父母亲张景、闫茹与机电学校达成一份《协议书》,机电学校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付3万元以表慰问,并报销张军的火化费和其父母处理事故的差旅费2.2万元。
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有错
事后,闫茹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电学校和信安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共348840元。
一审认为,在张军离开信安公司后,机电学校没有及时了解并进行必要的管理,任由张军在外租房居住,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鉴于机电工程学校与闫茹、张景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并签署有《协议书》,并已经实际支付了有关赔偿。闫茹起诉要求机电学校支付更多赔偿,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闫茹不服提起上诉称,机电学校自愿给付的3万元慰问金及报销相关费用2.2万元被认定为赔偿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文中人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死者应负主要责任
广州中院承办本案的韩方审判长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张军坠楼死亡事故中,张军、机电学校、信安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程度。
事发时,张军已满16周岁,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该年龄的未成年人,足以认识到攀爬房屋楼顶所具有的危险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因此,张军应对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由于机电学校已经根据《协议书》实际支付了5.2万元给上诉人,应视为双方已就张军的死亡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且支付的款项与校方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因此,上诉人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事故是在张军与信安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离职后发生的,故信安公司对张军没有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