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系列法律问题 68万元奖学金引发法律争议
□福建省高考“状元”该不该受赠奖学金68万元?
□辗转不安中,她为何又把其中的50万元转赠给一所中学?
□高额奖学金引起社会热议:对一个“状元”应否重奖?是否一场“秀”?
□受赠转赠之际,捐赠中的纳税问题往往被人忽视
陈默受赠朱子祠基金会捐赠的55万元奖学金
法制网记者 李亮
福建省理科状元陈默沉默了。
获得“状元”后,陈默开始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褒奖,仅仅一个月时间,陈默得到了“奖学金”68万元,这位今年得到最高奖励的状元顿时成为了媒体焦点,在全国引起了激烈争论。不单如此,更让人们记住这位状元的是她在接下来的另一行为,陈默在7月的颁奖大会上又将其中的50万元转赠给了一所中学,本想借此低调的陈默却依然成为了媒体追逐的对象。
对于这位“状元”来说,母校的奖励本无可厚非,但为什么社会上的企业、基金会还要给予重奖?这对一名学生是否太“重”了?有专家指出,陈默接受的这笔捐款系个人偶然所得,所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推及,实际上在我国的许多捐赠行为中,有很多并没有纳税行为,纳税成为捐赠中常被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受赠转赠之间
对于陈默来说,高考时考出好成绩,考上理想的大学才是她的最大心愿,现在却要应付各种活动,她甚至有些讨厌自己的“状元”身份,“有时我真想少考那么几分,如果自己不是状元,就不会引起那么多人的关注,也不用面对那么多的问题了”。陈默曾对媒体这么说。
这个“状元”的困惑不仅来自于名望,显然,她并没有意识到“状元”能带来的价值,接踵而来的奖金之高完全在她的意料之外。
陈默是漳州一中的学子,在得知陈默夺得省高考状元后,漳州一中立刻将1万元的奖学金给了她。随后,陈默又获得了漳州市级奖学金2万元。
这只是刚刚开始,漳州市香江房地产公司设立的“省高考状元奖学金”决定赠与10万元给陈默,以示嘉奖。紧接着,来自陈默家乡南安水头的朱子祠基金会更是拿出一笔55万元的奖金赠与陈默,希望家乡学子以陈默为榜样,勤奋读书,考出好成绩。
据悉,朱子祠基金会为专门扶助贫困生、奖励优秀生的基金会。由于当地工商业比较发达,企业家踊跃捐赠,如今基金达到数百万元,在全国乡镇级民间助学基金会中已小有名气。
获赠13万元的陈默,又将获得55万元的捐赠,陈默一家有些不安了。
在陈默看来,自己的学费、生活费、甚至之后继续深造的费用都已足够,55万元受之难安。于是,陈默全家经过商量之后,决定将55万元捐给老家的学校———南安水头南星中学———也是陈默父母的母校。
作出这一决定后,陈默和朱子祠基金会的会长商量,基金会不同意陈默把55万元全部捐献,可以留下5万元用于今后读书的费用,这样一来,既可以不让基金会对陈默的捐赠失去意义,又可以完成陈默支援家乡的意愿。
7月22日上午,南安水头小学里的朱子祠热闹异常,陈默受赠55万元的颁奖仪式在这里举行,水头企业界人士、学生代表等120人到现场参加。陈默在会上当即把50万元转赠给了南星中学。
引起热议毁誉参半
受赠68万元,又转赠出50万元,围绕福建这位理科状元的是是非非开始了,一时间“状元”该不该受赠这么多奖学金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
一家门户网站在网上做了调查,其中支持高额捐赠高考状元的占38.4%,抵制这种作法的占32.3%,保持中立的有29.3%。另外一份调查显示,支持陈默将钱转赠出去的有42.1%的网友,认为陈默应该将钱保留自己用的占37.5%,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的有20.4%。
一位网友在网易上发表评论说:“福建商人用红包表达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朴素感情,如果全社会只对超女、歌星、富翁追捧,而对科学家、知识分子、教育工作者漠视,这才是全民族的悲哀。”
另一位网友反驳了这个观点,“不就是高考吗,值得这么重视吗?考得好不说明以后有作为,考得不好不说明以后没有前途,还是多关心没有钱上学的,还有就是实实在在有贡献的人”。
一些评论者认为,重奖“状元”完全没有必要,高考状元以后不一定会对社会作出巨大贡献,不如将巨额奖励赠与那些上不起学、看不起病、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锦上添花是好事,雪中送炭更可贵”。这个观点在网络上、媒体中逐渐形成主流,支持者甚多。
“高考状元获巨奖有何不可!”也有专家以此为题写出评论,认为这种奖励未尝不可,不管企业出于什么目的,但最终的结果是帮助了一所中学,“好事干嘛说成坏事”!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李显冬认为,整个捐赠风波可能是一种“作秀”,“朱子祠基金会找到陈默,提出捐赠时,为这个捐赠行为附上了条件,而条件就是———55万元捐赠给陈默,但陈要将其中的50万元再转赠给南星中学”。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炒作,企业通过‘状元’效应来提高自己的名望。”李显冬说,“于是就有了这样的新闻,但一切都仅是猜测”。
“作秀说”一直被广大网友认同,甚至一位熟知内情的人向记者透露说,朱子祠基金会的某位负责人和陈默家私交甚好,陈默家庭条件不错,考虑到陈默的上学费用可以承担,便把50万元转赠出去。
当本报记者向朱子祠基金会核实时,基金会副会长许一民一肚子委屈,“现在我们头都晕了,本来是件好事,现在外面说什么的都有,还有人说我们炒作,50多万元用来炒作未免有些小题大做”。许一民情绪激动地说,“现在我们压力很大,陈默压力也很大,以后我们没人敢再做这种事情了”。
谈到为什么奖励陈默这么多钱时,许一民感叹道:“她可是我们镇上百年不遇的省级状元啊!我们在和捐赠给我们基金的大企业老板提到时,他们一致同意重金奖励。”
捐赠是一种合同
据许一民介绍,朱子祠基金会成立于去年,由于水头经济比较发达,基金会吸引到了许多企业家的捐款,在修建了朱子祠后,剩下的100多万元被用作教育基金,专门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去年高考时,有1名学生考了市里的头名,另外有4个学生被清华北大录取,根据朱子祠基金会初拟定的章程,凡是水头考上清华、北大的学生和市里第一名的学生,奖励1万元,在朱子祠基金会成立伊始,就捐赠出5万元。今年陈默一举夺得省级理科状元,这是水头“破天荒的第一次”,基金会并没有相应的规章来奖励省级状元,于是基金会先后开了4次会研讨奖金的金额问题。
第一次开会,决定奖励陈默5万元,但有人认为太少,和水头的经济发展不匹配;第二次开会,决定奖励10万元,并征求捐赠5万元以上的社会人士的意见;第三次开会,这些社会人士都认为水头镇200多年没人考过全省第一了,现在出了一个理科状元,可谓“百年不遇”,应该多奖一些;第四次会议敲定:奖励陈默55万元。
许一民补充说,这次捐赠并没有附条件,完全不像外界所说———陈默的转赠是按基金会的“条件”办事,“陈默表态说,她的父母曾在南星中学就读,她要报恩,所以就把钱捐给了这所中学”。
分析陈默获赠68万元的构成,有1万元来自漳州一中的奖学金,2万元是漳州市级奖学金,10万元来自一家企业设立的奖学金,剩余的55万元是由朱子祠基金会捐赠。
李显冬介绍说,其中的1万元和2万元都是一种奖励,是一种行政行为,比如上级对下级,学校对学生,存在这种隶属关系;而10万元和55万元都是一种捐赠行为,捐赠人和受赠人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实际上,捐赠是一种合同,是捐赠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根据我国捐赠法,捐赠人就不能反悔,除非有情势变更的正当理由”。
“一般来说,捐赠都不会附条件,但假如附上条件,口头、书面均可,受赠人接受捐赠就一定要按照条件执行,否则捐赠人有权收回捐赠财产。”李显冬说,“如果捐赠人并没有附条件,受赠人在转赠时也和捐赠人进行了商议,那么转赠行为并无不妥。”
专家:3方均须纳税
整个事件中,捐赠人和受赠人是否需要缴税?
“我不太清楚,还真没听说过要缴税。”许一民回答道,“以前我们镇经常有大企业对教育进行几百万的赞助,市里面也曾经接受过企业4000多万元的慈善捐款,从没听说要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上海市地税局一位专家认为,究竟谁需要纳税,关键是一个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漳州市香江房地产公司和朱子祠基金会将奖学金捐献给一位高考“状元”,实际上是寻求一种广告效应,如同捐献给刘翔,如果捐赠人是企业的话,奖学金肯定是出自企业利润所得,所以企业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而在此次事件中,陈默虽然是学生,没有固定收入,但是她获得了高额的奖学金,属于个人偶然所得的范畴,根据国家规定,个人偶然所得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陈默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陈默又将其中的50万元转赠了出去,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按照相关法规,陈默还是要缴税。
另外,受赠的南星中学,也需要缴纳50万元的所得税。
但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副教授孙虹有另外的看法,她指出个人偶然所得一般是指个人没有通过努力即获得了一笔财产,比如中彩,多有幸运成分在其中,“但高考状元是通过自身努力获得的成绩,由此得到了奖学金,能否属于个人偶然所得的范畴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所以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仍存争议”。
据了解,每年各地都有奖励高考状元的行为出现,为此,近年来,社会舆论认为“高考状元”应该不过分宣传,更不应提倡各部门和学校对优秀学生进行重奖。
状元是否应该高额奖励仍在争议,而接受奖励的学生要不要缴税,在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也相当模糊,教育专家建议应该奖励适当,并且完善相关法规,受赠的学生应尽到纳税人的义务。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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