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驾车身亡 同车“妻子”受伤
法院:“继子”要赔“继母”损失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记者艾卿 通讯员万庆 程甜报道:一对同居“夫妻”,因“丈夫”驾驶三轮摩托车超载、超速,酿成交通事故,造成“夫”死“妻”伤;“妻子”将两“继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王某、朱某均是襄樊老河口市人,王某与其前妻有两个儿子。2002年,王、朱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一起做小本生意。2006年11月9日,朱某乘坐王某驾驶的一辆无牌号三轮摩托车,一同前往河南进货。返回老河口途中,在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孟湾村二组路段,因超载、超速而造成交通事故,王某死亡,朱某受伤。经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死亡后,朱某要求王某的两儿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但遭到了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与王某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但王某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过失责任,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但朱某在知道王某无驾证、车辆无牌照等情况下,仍乘坐王某驾驶的车辆,对自身安全保护也有较大过失。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妻子”承担40%的责任,“丈夫”承担60%的责任。因而,两“继子”应在继承其父遗产的范围内,赔偿“继母”朱某医疗费、误工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4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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