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8月14日电(记者 禹志明)衡枣高速公路原项目经理罗某因涉嫌贪污,5年前被衡阳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被下级检察院追缴319770元罚没款。由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罗某在被不起诉后提出退还罚没款的要求。
衡阳市检察院最近终于依法纠错,督促下级检察院退还部分罚没款。目前,罗某领回了应退给他的118250元。
2002年12月18日,罗某因涉嫌贪污被衡阳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此案侦结认定罗某贪污319770元。起诉后,由于关键证人当庭翻证,证据发生变化,检察机关撤诉,后经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2003年6月16日检察机关对罗某涉嫌贪污案决定存疑不诉。由于在侦查期间,检察机关用“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收缴了罗某“涉案赃款”319770元,并全部上缴了财政。罗某在被不起诉后不久就提出退款要求。
衡阳市检察院调查后发现,下级检察院追缴的涉案款319770元,仅仅是用当场罚没款收据收款了事,执法主体和程序均没有到位,存在瑕疵,认定的涉案赃款319770元证据部分不充分。其中,201520元是虚增的工程量,应当依法追缴,而另一笔挖运石方款118250元,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以“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此笔挖运石方款是虚增的工程款,因此应该退还给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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