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8月14日电(记者刘元旭)天津一男子注册汽车销售公司后以公司要购进32辆宝马汽车需要流动资金为名,利用伪造的各种资料从银行骗贷1300万元。日前,这名男子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刑14年,并处罚金40万元。
28岁的崔某2001年曾因票据诈骗罪获刑3年半,2003年9月才刑满释放。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5月,被告人崔某与父亲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后当月增资至500万元。公司成立3个月后,崔某以公司要购进32辆宝马汽车需要流动资金为名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伪造了公司与一宝马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合同、后者给他的“区域代理认定书”以及公司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等一系列虚假材料。当年年末,崔某得到了银行贷款1300万元。
随后,崔某通过一系列虚假证明,将这1300万元分别打入几个账户,后全部提现使用。后经银行多次催要,崔某还款400万元。案发后,经查封其公司名下财产,查得账户资金11万元,公司名下汽车28辆,变卖资金共计1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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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梅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