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载被罚不稀奇,公交车超载被罚款扣分也许就很少听说了,在陆良,公交车两起超载被罚事件一时成为当地议论的话题,超载的两公交车司机以所驾车辆不是公路客运车辆,不适用《交法》为由,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这一历时半年多的事件昨日终审宣判,曲靖中院驳回两公交车司机上诉请求撤销交警部门罚款200元记两分的处罚,维持原判。
公交车超载被罚 今年1月12日下午5时30分,刘某驾驶陆良县某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行至县城一处时,因超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人数载客被巡逻交通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执法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刘某罚款100元并记两分行政处罚。
次日下午4时15分,同一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陈某所驾中型普通客车同样因超载(核载人数为35人,实载乘客大人40人,孩子7人)被当场查获,交警大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对陈某罚款200元记两分的行政处罚。
事后,刘某、陈某以所驾车辆不是公路客运车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诉进法庭,分别请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陆良县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判决维持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所作交通处罚决定。
双方各自举证辩护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某、陈某分别提出上诉。
两公交司机均辩称,《交法》中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只适用于对公路客运超载的定性和处罚。另外,两原告还引用国家建设部及有关部门公共车辆行业国家标准按0.125平方米计算标准,不按座位计算的规定,表示其车辆不存在超员。
被告方交警辩称,《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规定中,并没有排除城市公交车辆适用,故无论公路客运车辆还是城市公共车辆,都属于上述机动车属性,都应该由该法调整。按照“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规定,“核定人数”是判断机动车载人是否超载的合法依据。
法官诠释判决依据 公交车超载被罚 ,这在云南省也算先例。一审终审法官都判决驳回公交车司机上诉请求撤销交警部门罚款200元记两分的处罚,法理依据是什么?
法官认为,《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接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虽然被处罚的两车系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但仍然符合上述“机动车”的属性,而且是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就应该由该法调整。
(责任编辑:张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