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澳门人鲁某拿着一纸《借款合同》,来渝将从事纯净水生产的我市一家知名企业老板告到法院,要求归还400万余元港币的借款。法庭上,该老板语出惊人:“那不是借款,而是欠下的赌债!”
去年4月,澳门人鲁某来到重庆,一纸诉状将我市一家企业的老板熊某及其前妻李某告到市一中院。鲁某诉称,2005年2月18日,熊某与他签订了一份《借款合约》,双方约定:因生意上的资金周转不灵,熊某向鲁某借款港币400万元,约定于2005年2月23日清还。
此后,他多次催款,熊某一直没有归还。鲁某称,借款在熊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李某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6年10月31日,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面对原告出示的白纸黑字《借款合约》,熊某承认“借款”事实,不过他语出惊人:借的不是现金,而是赌场筹码!
熊某称,自己的生意经营得很好,不存在向他人借款周转的问题。他说,《借款合约》是自己当初在澳门一家赌场向当地某公司借的赌债,实际借款300多万元,加上利息,共计400万元。熊某称,依据中国法律,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面对熊某辩解,鲁某没有过多地说明,不过他坚持一点:借款有《借款合约》为证,上面还有熊某的签名。
除了辩称“借款”属于赌债外,熊某还称,从《借款合约》中可以看出,出借人是澳门某公司而非鲁某,鲁某只是该公司贵宾会的代表人而已,所以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由于《借款合约》上同时出现了澳门某公司和鲁某的姓名以及鲁某的签名,该案原告、被告最后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这笔借款真正的出借人到底是鲁某还是澳门某公司。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鲁某和澳门某公司谁是真正的出借人,法院无法进行判断,既然鲁某主张自己是真正的出借人,就应该用证据说话。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鲁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借款合约》的出借人,对此,鲁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至于借款性质问题,已无分析评判的必要。
今年6月20日,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鲁某的诉讼请求。随后,法院向远在澳门的鲁某送达判决书。接到判决书后,鲁某明确表示不上诉,该案判决已在8月6日生效。
(见习记者 唐中明)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