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广西8月15日讯 (通讯员李增荣)贵州省望谟县未满16岁的少年陆某为了区区的2000元人民币而甘愿充当犯罪分子的工具,帮助他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携带毒品游过江,并伙同他人携带毒品到昆明,结果被公安干警人赃并获,最后落得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下场,8月13日,陆某已被送交广西区未成年犯管理所服刑。
2006年12月间,同是三十岁出头岁的贵州望谟县人乐某和林某共同商议,由乐某出资5550元,林某负责到云南购买毒品并将毒品带到望谟县交给乐某吸食及贩卖,事成之后,乐某从中拿10克毒品给林某作为报酬。12月25日,林某到贵州省兴义市后,打电话给其同镇的朋友班某,叫班某与他一同到云南购买毒品,并许诺给班某5000元人民币或者相应数量的毒品,班某听后当即表示同意,随后便赶到兴义与林某会合。12月29日,林、班两人乘汽车到达云南省盈江县的拉扎,二人从一个缅甸女子手中购买到毒品后,便乘班车到达怒江大桥。由于怒江大桥检查站对返回昆明的行人和车辆检查严格,二人携带的毒品一连几天无法过桥,林某只好打电话给陆某,要陆某从望谟县赶到怒江大桥,帮助携带毒品游泳过江,并许诺给陆某人民币2000元作为报酬。陆某表示同意。2007年1月9日,陆某按事先的约定到怒江大桥与林、班二人会合后,于第二天晚上便携带毒品捆在身上游泳过了怒江。随后,三人一起携带毒品到了昆明,1月12日15时30分许,林某、班某和陆某共同携带毒品乘上了昆明开往桂林的2056次旅客列车,欲将毒品带到贵州省望谟县。当列车运行到石林至师宗区间,公安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4号车厢15下铺的旅客林某、16号下铺的旅客陆某形迹可疑,即对其进行盘查,当场从16号下铺陆某睡的铺位枕头套里搜出三块用塑料袋包装的块状可疑物品。之后又在10号车厢36号座位班某的皮衣口袋和裤子口袋查出三包可疑物品。公安机关将缴获的可疑物品分别提取样品进行送检,均检出是海洛因,共净重106克。其中陆某携带的可疑物品净重88.8克,班某携带的可疑物品净重达17.6克。林某归案后如实坦白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人。2007年4月8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的举报,在望谟县复兴镇一居民家中将正在赌博的乐某抓获。
此案后经广西柳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陆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一万元。主犯乐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林某及班某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一年,并各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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