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南省新蔡县检察院指控,因体罚学生致人重伤的被告人王国春,于8月13日被新蔡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2年8月31日9时许,由王国春开办的新蔡县棠村镇张新寨私立小学五年级学生郑某与其同学发生纠纷。
王国春得知情况后,便以教育为由,让郑某下跪。郑某不从,王国春便用脚踹其左腿,致郑某下肢损伤。经鉴定,郑某的下肢损伤程度为重伤,并构成六级伤残。案发后,王国春负罪外逃,于2006年11月7日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4.53万元,最终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法院认为,王国春体罚学生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胡 鹏 郑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