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新民)为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本市建筑工程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从今年9月1日起实行备案制度。
市建委提出,生产、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办理建筑节能产品备案。
建筑节能技术持有人在应用该技术前,应当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和技术(含幕墙);节能门窗及玻璃幕墙(含空气幕墙);太阳能、地热能、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技术和设备;集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建筑遮阳技术和产品;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市墙改节能中心对已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列入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目录。市墙改节能中心每年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进行复核或抽查,凡技术或产品的技术性能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备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禁止使用目录或不符合本市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的产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生产、销售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列入本市限制、禁止使用目录或不符合本市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产品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责令其产品退出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