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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莫小松为了有效地保护南宁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们的生命健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砂最高罚款5万元。
条例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该条例规定,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淘金、采砂、开山采石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围水造田和在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饮用水水源重大污染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