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 |
广东“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
本报讯 (记者潘勤毅 刘洁 彭姣时) 2007年1月26日,23岁的湖北籍大学毕业生李飞(化名)称因携带乙肝病毒被东莞伟易达集团拒聘,遂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这是广东省第一起“乙肝歧视”诉讼案。昨天,该案在东莞市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平等就业权被侵犯
李飞在诉状里这样写道:2006年7月,原告大学毕业后来到了东莞寮步镇的港资企业伟易达集团应聘电子工程师。
2007年1月26日,原告将东莞伟易达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根据我国宪法,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原告虽为乙肝小三阳,但肝功能正常,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
伟易达集团只因为原告是乙肝小三阳而歧视原告,在原告初试复试均通过并已谈妥聘用条件的情况下拒绝聘用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原告诉求5万元的精神赔偿。
被告:不聘用另有其因
被告伟易达集团的辩护律师认为,伟易达公司在招聘李飞之前和之后,都录用过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存在歧视的说法。而且李飞向法庭提供的录音资料是李飞与该公集团员工对话的一部分,并没有反映该集团的真实意愿。不录用李飞是综合各方面因素,并不仅仅是因为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乙肝病毒携带者前来旁听
昨日上午10时许,有3名肝胆相照的网友在法庭走廊上,他们因为错过时间没有进入现场旁听。一共有10余名网友到了现场。
一位牙先生告诉记者,因为有相似的经历,通过肝胆相照网站了解到当天开庭后,从长安赶了过来。想了解具体维权的程序。
据乙肝病毒携带者、肝胆相照的版主陆军介绍,在东莞大概有100多位网站志愿者向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供关于维权方面的帮助。
律师说法
法律未明确保障乙肝
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来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庭审中,李飞案的被告辩护律师也承认,原告起诉时提出的“平等就业权”是宪法权利,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这一权利具体化,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宪法权利是不能进行具体的法院审理的。
原告律师引用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指出,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病毒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
被告辩护律师指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才是法院依法判案的依据,两部委的《意见》作为规范性文件,只能起参考作用。
相关案例
告公司歧视索赔50余万元
3月13日,基于同样的原因,河南籍大学毕业生黎胜(化名)也向东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将某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法录用原告,并索赔精神损失费50万元。该案同样于昨日在东莞市人民法院开庭。
被告:压力大病毒容易复制
面对黎胜的起诉,昨天,在法庭上,该公司代理律师举证认为黎胜未被录取是综合素质考核的结果,而非因其是小三阳;公司更否认招聘过程中存在歧视和侵权行为。
黎胜在诉状里这样写道:2007年1月18日,原告在网上向东莞某移动电话有限公司投了简历,申请的职位是测试技术员。1月26日,该公司人事部电话通知原告其被公司录用,并要他到指定的医院参加入职体检。1月29日体检结果出来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该公司人事部进一步要求原告去检测HBV-DNA,并且告诉他如果结果是阴性他就可以入职。2月1日检测结果表明原告的HBV-DNA是阴性,但是随后人事部以工作压力大病毒容易复制,在大食堂吃饭需要单独准备一副碗筷为由,因此拒绝原告去上班。
3月13日,原告将该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法录用原告,并索赔精神损失费50万元。
原告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体符合从事测试技术员的条件。但被告违反了传染病法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以乙肝小三阳(HBV-DNA阴性)为由不予录用原告违法并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律师:综合考核决定是否录用
面对黎胜的起诉,昨天,在法庭上,被告公司代理律师举证认为黎胜未被录取是综合素质考核的结果,而非因其是小三阳;被告公司更否认招聘过程中存在歧视和侵权行为。
记者在法庭上获悉,该公司曾两次发文澄清不以乙肝病毒携带与否作为聘用考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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