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鑫玉公司非法吸收资金7.6亿元,6人获刑 本报8月16日讯(记者周远)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涿州鑫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6名涉案人员上诉,维持原判。这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3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之一。
另外两起案件分别是王梅花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彦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涿州市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史田开办涿州市鑫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经营苗木,注册资金50万元,史田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6月,公司准备投产大豆深加工项目,但没有启动和运营资金,史田通过杨光认识王平,王平同意帮助史田融资,并就融资事宜进行策划。2004年6月,涿州市鑫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变更为涿州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2004年7月15日起,鑫玉公司按照王平的策划方案,以投资额的20%或30%返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储资金。至2006年12月31日,共非法吸收资金76508.5万元,涉及北京等地5951人,致使群众大量资金不能归还。
法院还查明,史田任鑫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决定公司各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王平、史金钟、杨光、周伟、李传根等人分别任鑫玉公司总策划、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融资方案、制度的起草,做融资宣传,吸引储户向公司融资等。涿州市法院审理认为,鑫玉公司及史田等6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于今年7月作出判决:对涿州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史田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王平、杨光、周伟、史金钟、李传根等人也分别被判处7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史田等6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