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本报刊登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相对固定的考点,主要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领域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即公务员法、行政复议及国家赔偿法等。但就行政法这一学科的实际情况来看,其理论知识与立法文件数量庞大,基本上与民法相当,而远多于刑法,这就造成在复习时考生经常会有“撒大网,捕小鱼”的感觉。
因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除了重点掌握上期所述内容外,基础理论的复习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点的复习也不容忽视。因为,基础理论是行政法部分的考查重点,尤其在卷四案例分析中,理论的运用尤为重要,而一些小法,比如政府采购法、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甚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在去年的试卷中都有出现。因此,也需要对之加以了解。
就基础理论方面,我们认为,行政法概述部分需要考生重点掌握,即: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尤其要注意合理行政原则中的比例原则。
在行政法律法规中,要特别注意掌握行政许可法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需要掌握的重点有:1.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法定行政机关,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行使集中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受理与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申请与受理程序,审查与决定程序,期限,听证程序,变更与延续程序,特别程序);4.行政许可的费用(禁止收费原则,法定收费例外);5.监督检查(对行政许可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等。
行政处罚部分需要掌握:1.行政处罚的种类;2.行政处罚的设定;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4.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适用;5.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6.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同时要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的特别法。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今年该部分大纲变化不大,实质内容只增加了一个行政给付。法律法规增加了三个: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3.残疾人就业条例。我们认为,就增加的内容来说可考性不大。
(作者系新起点司法考试学校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