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7日电(记者富子梅)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通知指出,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
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