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孝寺爆炸案再审维持7年前判决
3名再审申诉人以及所有辩护律师均未到庭;新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备受关注的光孝寺爆炸案再审,昨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3名再审申诉人以及所有辩护律师均未到庭,法院再度维持了7年前的判决结果。
7年后提出新证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2000年9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越法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分别以爆炸罪判处王华强、许创林、杨学华有期徒刑8年,2001年2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王、许、杨3人遂分别被送往英德、四会和新疆监狱服刑。2004年3月5日,王华强获假释,并于200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杨学华于200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许创林于200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3人先后多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直至今年,由于王华强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材料,特别是证人曹某某全面推翻了原有证词,广州中院审查认为可能导致案情事实发生变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遂决定进行再审。
第一次开庭时,由于许创林仍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为审理的方便,法院借用了四会法院的法庭进行庭审。庭审后,因控辩双方均提供了新的证人并申请传唤相关证人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许创林亦已刑满释放,故于2007年6月5日在广州中院安排了第二次开庭。
原审程序和实体均合法再审裁定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经审理查明:原审上诉人王华强、许创林、杨学华相互纠合共同对本市光孝寺释某某使用的皇冠牌小汽车(车牌为粤A.D8999)实施爆炸,由原审上诉人许创林乘坐曹某某的摩托车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岗镇找到林某某,再通过林某某的介绍购买得炸药、雷管、定时器等用于制造爆炸物的物品。随后,原审上诉人许创林与原审上诉人杨学华将上述材料自制成定时炸弹。
1999年12月7日凌晨2时许,原审上诉人王华强、许创林、杨学华在本市光孝路109号光孝寺内卧佛殿旁走廊通道内,由王华强、杨学华负责看风,许创林将该定时炸弹放置在释某某使用并停放在该处的粤A.D8999皇冠牌小型客车尾箱左下部。当日中午12时40分,定时炸弹发生爆炸,当场将粤A.D8999皇冠牌小型客车的尾部炸至严重损毁,给该车所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瑞强造成经济损失共人民币48913元(含更换零配件及维修费36213元),而途经该处的一名女香客廖某某则双下肢被炸致多发性裂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广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王华强、许创林、杨学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均不予采信,最终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判后通报案情新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宣判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闻中心举行了情况通报会,广州中院副院长黄荣康就该案的审理情况及媒体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情况通报。
通报会上,黄荣康主要就案件的程序和证据问题进行了说明。在谈到法院为何在之前多次驳回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事隔多年之后又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时,黄荣康说,尽管之前法院驳回过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并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的再审条件,法律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考虑到后来本案的重要证人推翻了原证词,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材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再审条件,遂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这也是人民法院拓宽申诉门路、降低再审门槛的具体体现。
关于再审判决的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判,黄荣康解释说,有人认为刑事案件进入再审,就意味着要改判,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广东法院作为再审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拓宽再审的渠道,适当降低再审的门槛,但绝非意味着案件进入了再审就必然会改判。因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是要经过审判之后,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判断的。本案的情形就是如此,尽管有媒体报道当事人在庭审时一直抗辩是被冤枉的,但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它是建立在对证据的审查和依据一定的规则对证据进行判断的基础上作出的,它只能是最大限度地再现客观事实。从本案的破案过程分析,公安机关是在案发后采取地毯式的搜查行为,收集到大量的物证证据后,再传唤本案当事人接受讯问,然后根据其交代的案件情况找到相关证人进行核实,并从这些证人的证词所提到的藏放炸药的地点提取到炸药物尘而破获此案的,其侦破过程符合一般案件的破案规律。
昨日宣判后,中山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后聂立泽也表示,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来看,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以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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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四项争论焦点
法院逐一评判辩方意见
1.公安有无刑讯逼供?
辩方律师认为,公安人员在预审期间对原审上诉人王华强、许创林、杨学华及证人曹某某、林某某、徐某某采取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和证言,并不真实可信。对此,法院依法传唤了证人曹某某和公安预审人员出庭作证。其中,传唤公安人员出庭作证,在我省刑事审判实践中尚属首次。
法院认为,在庭审中,3名原审上诉人只是辩称其在公安预审期间受到长时间审讯和一定程度的体罚,但不能具体描述逼供的细节;经传唤公安预审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公安预审人员对原审上诉人辩称其受到刑讯逼供的事实不予认可。出庭作证的证人曹某某也未能指证公安预审警员有对其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也无法进一步举证证明刑讯逼供的事实。从案卷材料看,本案一审期间,公诉机关当庭建议休庭延期审理,并就公安机关有否对3名原审上诉人刑讯逼供进行了补充侦查。经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了3名原审上诉人所在羁押场所的医生及同仓人犯的证言,均证实3名原审上诉人虽经多次审讯,但均未提及有被刑讯逼供的情形,在其身上也没有发现有受伤。故此,原审上诉人一再强调受刑讯逼供的事实不能证实。
2.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是否科学?
再审期间,辩方律师提交了冶金部长沙矿冶研究院几名专家提供的意见书,对公安检验报告中关于爆炸现场检出硝酸铵及TNT成分为铵锑混合炸药,而电工房和住处提取的检材仅检验出TNT成分,未显示有硝酸铵成分,从而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法院依法传唤了该案鉴定人员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说明和接受质询,鉴定人员称爆炸现场遗留有足够大量的残余爆炸物,所以能全面检验出硝酸铵及TNT成分;而电工房和住处发现的仅是置放爆炸物后仅存的一点粉尘,因硝酸铵在自然界中不易存留,且TNT检验的灵敏度较硝酸铵检验的灵敏度要高,由于检验技术及检材的局限性,仅进行了TNT炸药成分的检验,未能进行硝酸铵成分的检验。对此,鉴定人员援引了相关的学理依据进行了说明。
法院认为,鉴定人员所作的说明具有充分合理的科学依据,检验结论真实可信,辩方律师提供的材料只是专家意见,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专家意见并不能对抗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证明效力。
3.炸药从哪里来的?
辩方律师在庭审中一再要求找出提供炸药的外号为“大成”的人以查明本案爆炸物的来源。为此,辩方律师申请传唤了原审中认定“大成”所租住房屋的户主徐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其所出租的房屋根本没有住过一个外号为“大成”的人,旨在证明公安机关故意制造虚假证据。经庭审调查,徐某某出庭作证称自己所出租的房屋分隔为13间,在房子出租期间哪间房子出租给哪个人自己也记不清楚。据此,“大成”的真实情况无法查明。
法院认为,结合证人林某某、徐某某的证言来看,许创林通过林某某购买炸药的事实是清楚的。其中,林某某、徐某某的证词中提到许多炸药交易的细节,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徐某某的证言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许创林购买爆炸物事实的认定。
4.被告人犯罪动机何在?
辩护人提出,原审上诉人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犯罪目的。
法院认为,本案3名原审上诉人在侦查预审期间均曾对其犯罪动机作过供述,但事后又全面推翻了该供述,且相关关系人对3名原审上诉人所作的供述不予认可,因而原审对其犯罪动机不予明确认定,但不能据此得出原审上诉人没有犯罪动机的结论。况且,犯罪动机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仅作对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进行判断的参考,故此,原审上诉人的犯罪动机问题不影响犯罪构成。
本报记者 陈球 实习生 马喜生
通讯员 穗法宣
图:
图为宣判现场,申诉人及辩护律师均未到庭。 陈球 穗法宣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