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最高检新规定,上海检察机关出台《试行意见》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轻微犯罪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不被起诉,但检察机关将对其进行跟踪走访。近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出台公诉部门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试行意见》。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五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可不起诉,包括:未成年和老年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轻微犯罪,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双方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上海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季刚认为,轻微犯罪案件多因群众内部矛盾引发,发生原因、主观恶性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都与严重刑事犯罪不同。宽缓处理这类案件涉案人员,有利于在公诉环节建立起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尽快实现犯罪人回归社会和恢复社会秩序,在和谐中求得社会稳定,还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据统计,2005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由民事案件转化而成的轻微刑事案件约占总数60%。因此,本市检察机关从2005年起率先试点轻缓刑事政策,即对主观恶性小、人身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出台的两个新《标准》,上海检察机关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又出台相关《试行意见》。《试行意见》规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于被不起诉人应分别作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等决定。对于被害人不肯谅解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开审查后再慎重决定。
《试行意见》还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能不起诉,包括: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判刑;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等等。
据悉,今后上海市检察机关还将落实对被不起诉人的跟踪回访制度,与其所在单位、社区、学校等组织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评估轻缓刑事政策适用效果。(记者栾吟之)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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