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雪丽
作为北京市首例开除工会主席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白永亮正在等待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结果。
“原告唐晓东曾任原公司工会主席,2004年起与其所属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中间经过企业内部调解、劳动仲裁、法院的一审、二审,已经过了3年。
”代理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的白永亮律师谈到。
他还告诉记者:“劳动仲裁裁决完以后,因为仲裁裁决不能产生终局的法律效力,所以大量案子还要到法院去起诉,就形成了劳动仲裁只是走个过程,除非能当庭达成调解,否则,仲裁裁决基本上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现象。”
劳资纠纷案件数量庞大 对于拥有庞大劳动力数量的中国市场来说,劳资纠纷案件一直以来就有着可观的数量。仅2007年一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立案7.5万件,涉及劳动者14.2万人。
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4.7万件,比上年增长9.9%。其中:案前调解13万件;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7万件,涉及劳动者68万人。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4万件,涉及劳动者35万人。
劳动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也经历了几个过程:1949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在我国确立了初步的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工会协助解决、劳动部门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向法院控诉五种方式,基本上奠定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格局;1956年以后,各地劳动部门都设立了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来解决劳动纠纷。
1987年改革开放以后,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次界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是:调解、仲裁,法院受理;1993年以后,随着改革的发展,经济成分发生了变化,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出现了很多问题,1993年的6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条例延续了暂行规定的处理程序,一直施行至今。
通过劳动争议立法的沿革不难看出,劳动争议与劳动行政部门密切相关,三个阶段的立法都规定了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以后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一裁两审”惹争议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程序规定上分有三个步骤:按照自愿的原则,在企业内部进行调解;调解未成则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法律规定为前置程序;最后由法院民事审判经过一审、二审终结。
“同一个案件有时在仲裁得到的结果和法院审理的结果不一致,这也是很多人仲裁过后再次上诉到法院的原因。”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蒲丽告诉记者,她曾经代理的一个劳动者工伤案件,仲裁的裁决结果与法院的终审的赔偿结果有着近两万元的差距。有的案件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构成劳动关系,也没有办法提起仲裁,但是到了法院却可以按照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判决。
对于民事审判与劳动仲裁执法尺度不统一的情况,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张恒顺认为,法院审理劳动纠纷的案件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因此很多案件都反映出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上“民事审判与劳动仲裁执法尺度不统一”和“劳动仲裁行政化”问题,同时,也客观地检验出我国立法相对滞后。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迎春也认为:“劳动仲裁成本偏高,严重阻碍劳动者的维权之路。目前全国各地劳动仲裁案件按照标的收费比较普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支付不菲的仲裁处理费,比如广东省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争议金额在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的案件,处理费每件500元,这对经济本来就很困难的劳动者来说是很大的压力,很多劳动者不得不放弃维权。”
仲裁机构面临多方面改革 劳动仲裁机构的配置与我国行政区的划分基本上一致,分为省级、市级、县区级,全国劳动仲裁机构数量约3000多个,专职及兼职仲裁员约二万余人。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普遍的法律意识的差距,导致了全国各地劳动仲裁员的状况截然不同。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大的城市以及沿海城市,由于经济发展迅速,劳动者的素质和意识也比较高,因此劳动争议纠纷大量涌现,全部涌到劳动仲裁部门,使得这些劳动仲裁员忙于奔命,普遍感到人手不足。而在内陆省份的一些县级市或区县则恰恰相反,有些地方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多年竟然没有受理过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针对地区仲裁机构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在一些地方灵活性的改革也在逐渐展开,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建立专门的仲裁院,独立于劳动行政部门之外。尤其对于大量集中私营和个体、民营企业的城市,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正在增多。
据了解,深圳市福田区和广州市开发区的科技园就在2006年分别成立了针对于本区范围内劳动争议的区域性协调机构,以解决案件多仲裁机构人员不足的困境,类似的方法在江苏和上海也在逐渐推行。
同时,由于劳动仲裁委归属于劳动部门管辖,行政化倾向严重,缺少监督机制,也使其屡遭质疑。
2007年4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了劳动仲裁院,负责人陈大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仲裁院的成立,实现了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事务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事务适当分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主导职责,而仲裁院作为实体化的仲裁办案机构承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处理具体工作,使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相对独立化。这使我们解决劳动争议问题过程中能更加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解决仲裁机构人员编制的问题”
面对劳动合同法,仲裁改革路在何方 我国目前正在制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的一个主要争议点就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机制问题,有的认为应当实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一裁终局,有的认为仲裁不应当强制前置,应当采取或裁或审的机制,有的认为还应当实行一裁二审制。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言人指出:对于劳动仲裁改革,基本思路是“鼓励协商,强化调解,仲裁为主,裁审有机衔接”的原则,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变目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职能弱化和调解成功率低下的趋势,通过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鼓励劳动争议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将大量纠纷解决在萌芽、解决在源头。强化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通过建立劳动争议仲裁专门机构,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完善劳动仲裁制度,体现仲裁高效、便捷、灵活的特点,提高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效能;同时,做好裁审衔接,疏通救济渠道,发挥司法在监督方面的主要作用,减少劳动争议的诉讼刚性处理,实现劳动争议的柔性化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郑尚元认为,劳动仲裁制度是诉讼与仲裁的体制问题,“仲裁前置”规定并不符合司法救济原则和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侵犯,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当事双方都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为了使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当事双方都具有自由选择权,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在基层调解不成功的案例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而在现行体制下,劳动仲裁被强制性规定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讼法院的权利,属于诉权被截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这也暴露了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问题,法院有义务接受这些标的小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就我国法院目前的承载能力而言,存在着工作量大的压力,但是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厅,建立一套简易的审判机制,尤其对于劳动关系事实明确的案件实行当天审裁的方法,减少诉讼费用,使劳动者这样的弱势群体,在依法维权过程中,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维权收益。依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可以适当增加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审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