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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还是法治人(图)

  法言法语

  法律人还是法治人
胡云腾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推进,学习法律的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越来越多,逐渐形成了一个以法律为纽带的群体,这就是法律人群体,随之这些人也为自己创造了一个大家似乎都普遍接受的概念,这就是“法律人”。如果上网搜索一下,可以瞬间发现有关法律人的信息多达十数万条。“法律人协会”、“法律人网站”、“法律人社区”、“法律人论坛”和“法律人博客”之类的圈子和平台也应运而生,更听说,当前全国法学院已经超过600家,每年毕业的法律学子超过10万名,对于我辈以法律为职业者,看到自己的同道和同行越来越多,总感到这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儿。


  但是,有时仔细想一想,法律人的增多和流行也常常让人产生缺了一点的感觉,这种感觉实际上是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我觉得,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最需要的与其说是法律人,不如说是法治人。

  因此,我们在认同法律人群体的时候能否更向前迈一步,把法律人改称之为法治人。我这个建议的理由是:

  一、法律人不等于法治人。

  我们通常所讲的法律人,通常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受过多年的法学教育或法学的自我教育,对法律条文比较熟悉,对法学理论比较了解,对法律知识有一定掌握的人。这个层次的法律人大体都有一个法学学位,属于法学知识分子之类。当前全国法学院培养的法律学生,基本上都是这个层次的法律人;第二是受过系统的法律技能专门训练或培训,熟悉法律应用技术,能够通过研究或适用法律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这一层次的法律人有点类似于具备法律技能的熟练工人,他们有的可能已经在法律的岗位上,有的可能即将从事法律职业;第三是在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具体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律理论工作者。现在人们所认同的法律人,一般都是在第三个层次意义上的,即根据是否从事法律职业而划分法律人。如果某人习法后没有实际从事法律职业,比如一个法学博士毕业后没有去当教授而去卖了水果,人们通常不会认为他是一名法律人。

  而法治人的评价标准就完全不同了。评判一个人是否是法治人,不是根据其学识、技能和身份,而是根据他的法治理念、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和法治行为。例如,一个法学知识渊博、法律思想丰富的人,固然是一个法律人,但不一定是一个法治人。战国时期的韩非,他丰富的法学思想也许至今没有国人能够超越,水平属于法律人无疑。但是,他不是一个法治人,因为他的法律思想讲的是帝王如何按照法律统治国家的思想,与法治所要求的帝王须服从法律统治的思想有本质距离。

  又如从法律技能的娴熟而言,无人能够超过我国古代的一些酷吏,那些人运用法律技能的高超程度,恐怕连现代西方国家许多以玩弄诉讼技巧的高明律师也难以望其项背。按照法律技能判断,酷吏们肯定也属于法律人。但是,他们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法治精神的背离和践踏,显然根本谈不上是法治人。再如,古代的皇帝和一些官吏往往都是兼职的司法人员,他们有很大一部分公共职责是从事司法活动,这些人也可以说是法律人,但根本上不属于法治人。

  二、法治人不等于法律人。

  不仅法律人不等于法治人,法治人也不等于法律人。关于法治人的特点,我还没有考虑成熟,但我认为至少有两点是必备的。首先,法治人一定是法治理想主义者,对法治怀有真诚的信仰,对实现法治抱有坚定的信念,我认为这是法治人最重要的特质。无论是个人投身法治,还是国家推进法治,都需要树立法治理想、秉持法律信仰和坚定法治信念。如果缺失了这一点,对于个人而言,就不可能成为一个法治人,对于国家而言,也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二是法治人一定是法治实践主义者,也就是身体力行地服从法律、遵守法律、践行法治。只要一个人依法行动,不论他是否学过法律,干什么职业,是官员还是老百姓,都属于法治人。法治人与法律人这个小群体不同的是,法治人是一个全社会的群体,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身份贵贱、财产多少,都可以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法治人。

  三、法治人的成长路径

  法治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更是由人建成的,更进一步说,法治社会是由法治人组成的,是由法治人建成的。

  因此,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解决法治人问题,例如,法治人从何而来,法治人应当发挥什么作用,如何培养法治人等,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回答这些问题,我还想与法律人的对照中加以说明。

  首先,法治人不是任何一个法学院能够培养出来的,前已指出,法学院只能培养出懂得法律的知识分子,而不可能培养出身体力行的法治人。法治人是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因而也可以说是社会实践培养出来的,就像人们说将军是战场上培养出来的一样。

  其次,培养法治人的老师可能不止是法学院的教授,法学院教授的主要作用,是利用法律知识对人传道、授业、解惑,而很难塑造一个人的法治人格。

  相反,国家的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由于拥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强大权力和向公众表达法治意见的各种机会,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培养法治人的社会老师。古人就有以吏为师而成为法律人才的范例。这个师,用在培养法治人方面仍然有现实意义。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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