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然)本报连续报道的“本市首例医疗事故罪”案件,宁河县法院17日上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当事医生付克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被害人的代理人刘新宇律师在宣判后称,该案的判决必将对本市医师执业水平的提高、执业道德的提升有深远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克荣在担任宁河县任凤医院(现更名七里海医院)医生期间,于2003年12月24日13时许,在该院为被害人郑庆凤做剖腹产手术时,未通过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违反规程擅自下手术台从敷料储槽取一块纱布垫(39cm*18cm),放置在郑庆凤被打开的腹腔内,用于挡肠管。关腹前,因肠翻转该纱布垫被遮挡。护士在清点手术包器械敷料无误后,手术完成,致使该纱布垫遗留在郑庆凤腹腔内。术后,被害人郑庆凤腹痛、腹胀,因不能缓解,于2004年1月8日到宁河县医院就诊,经县医院剖腹探查,发现该纱布垫并取出,同时发现被害人郑庆凤继发屈氏韧带下170cm以下小肠全部变黑坏死恶臭,遂行切除等相关治疗。该事故经宁河县医学会、天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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