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8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单位资金炒股的犯罪案件。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主管会计黄韬,利用职务便利,在长达5年时间内以预交税金和支付印花税等名义及虚构交易的方法先后十余次从信用社挪用资金670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现年33岁的被告人黄韬几年前进入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后当上该单位主管会计。黄韬业余时间喜欢炒股票,但一直苦于没有大笔资金。在工作中,黄韬发现了单位在资金管理上的漏洞,便起了挪用单位资金进行炒股的邪念。起初,黄韬每次挪用的金额都控制在3万到10万元之间。“成功运作”几次后,胆子越来越大,挪用的金额也越来越多,最多的一次高达30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1年1月份至2006年4月份,黄韬利用职务便利,以预交税金和支付印花税的名义或者虚构交易,共挪用本单位资金6702260.91元,大部分用于炒股进行营利活动。
2006年4月24日,黄韬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还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1693960.91元。在一审判决前的2007年2月28日,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到郑州市桐柏证券营业部将被告人黄韬挪用款购买的股票变卖,并将变卖款2876537元转入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至今,尚余2131763元没有归还。
张胜利 马伟利
法官点评
涉股案尚属受理“熊市”预防在先防案发“牛市” “套用股市里最常用的词来形容,现在是涉股案件受理的熊市。”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翟红斌认为,现在社会上炒股成风,这里面蕴藏着诸多的风险,这些风险将可能随着股市由“牛”而“熊”逐渐爆发,乃至达到案件爆发的“牛市”。
翟红斌说,以股票案件为主线,可以派生出许多支线案件。除了民间借贷纠纷、银行借贷纠纷、股票交易纠纷外,最严重的莫过于刑事案件,“比如因为眼馋股票大涨,一些人会挪用公款来炒股,乃至走上犯罪道路。”
翟红斌说,“股市热隐藏着职务犯罪多发的可能”,他介绍说,目前大多集中在三方面:
贿赂犯罪,一些领导干部假借委托炒股等方式收受贿赂,并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在其他方面谋利;贪污、挪用公款类犯罪,包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掌握公款、单位资金的人,利用职务之便,炒股谋利,牛市的财富神话更容易让他们下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类等渎职犯罪,擅自将国家、集体资金投到股市,一旦股市下跌或者操作失策,损失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这类职务犯罪的案发往往有一定滞后性,也给案件查处带来困难,尤其是后两方面犯罪,因为股市的繁荣暂时掩盖了问题的暴露,只有等到股市调整后,才有可能水落石出。”翟红斌指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款、单位资金流入股市的监管,规范操作,才能既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也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近年来发生的挪用单位资金或挪用公款炒股重大案件 1、据新华社2007年7月19日报道,因挪用公款3800万元用于炒卖股票、期货,并造成国家损失3404万元,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原副主任万建明近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2、据兰州晨报报道,2005年6月22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市城建信用社原副主任车向宝送达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文书,车向宝因挪用资金796万元炒股,给国家造成损失225万元,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3、据华商报报道,2004年6月25日,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原3名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8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从中牟利,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西安市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其中2人无期徒刑,另一人被判15年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 我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在1万元至3万元或以上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单位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