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姚均芳、赵晓辉)国家外汇管理局20日宣布在天津试点开展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业务的同时,还发布详细方案对试点地区居民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运作流程作出规定。
此前,国内居民不能直接投资境外股票,自有外汇资金只能投资于B股、QDII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或者进行外汇及黄金买卖等。
根据安排,外汇局近日首选天津滨海新区进行试点。试点初期,投资者可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
根据此次公布的《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方案》,在开户方面,投资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天津中行开立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投资者应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天津中行负责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文件的见证,并将申请材料转交中银国际。中银国际根据天津中行转来的材料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
投资资金汇入方面,《方案》规定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应将投资资金划入本人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购汇进行投资的,应通过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所购外汇应直接汇入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售汇银行应凭投资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开户凭证办理售汇。证券投资项下购汇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交易及清算方面,《方案》规定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时,应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或证券代理账户存有相应的资金或证券。中银国际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境外资金存取及证券转托管服务。天津中行应凭中银国际提交的投资者证券买卖明细清单逐日办理投资者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并与中银国际进行资金轧差交割清算。
投资资金撤出及结汇方面,《方案》要求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其本金应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如需结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投资者办理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本金结汇,其结汇后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以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余额。
关户方面,《方案》规定投资者先关闭在中银国际开立的证券代理账户,再关闭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
(责任编辑:梅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