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犯罪嫌疑人佟某龙
图为民警带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彭于艳
8月20日23时30分许,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民警和治保员在该市围捕两名盗窃犯罪嫌疑人时,遭到两人持刀袭击,民警黄海峰、治安员等多人被砍伤。其中,民警黄海峰的手臂被砍断。面对凶残的歹徒,民警在鸣枪无效的情况下果断开枪,犯罪嫌疑人佟某虎被民警当场击毙,另一犯罪嫌疑人佟某龙被当场制服。据犯罪嫌疑人佟某龙交代,两人当晚共盗窃近50米长的电线。
此事一经报道,引来众多议论,不少人对民警使用枪支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提出质疑,有人说嫌疑人只盗窃了50米电线,罪不该死,民警行为属防卫过当。
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莫开勤。
“民警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莫开勤说,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莫开勤表示,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适用于全体公民,当然也适用人民警察,盗窃犯罪嫌疑人持刀袭击民警并砍伤民警,这无疑是行凶的暴力行为,已经危害到民警和治安员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民警使用枪支击毙犯罪嫌疑人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莫开勤告诉记者,鉴于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负有特定责任,因此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有专门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人民警察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从此案来看,在受到犯罪嫌疑人持刀袭击的情形下,民警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用枪支击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莫开勤说。
据介绍,民警使用枪支的行为也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莫开勤说,本案中,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持刀袭击的行为鸣枪警告后,两名嫌疑人置之不理,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依照这些规定,民警可以使用枪支。
本报北京8月2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