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曾德军 马喜生)去年12月,以港商陈浩唯为法定代表人的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大中信联合公司”)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分割其拥有的442亩土地,要求确认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向法院索要国家赔偿1.1亿元人民币,被审理该案的中山中院本身驳回申请后,向省高院提出申诉(见本报昨日A08版)。
昨日上午,省高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取证。
被诉人中山中院没人到庭,法庭向康大中信联合公司单方面调查证据。康大中信联合公司主张新旧康大公司为同一主体,而法官说出中山中院提供的证据与康大中信联合公司进行核对,昨日大部分庭审时间就胶着于此。康大中信联合公司的代理人蔺文财表示:“因为被诉人没有出庭,结果导致产生申诉人与法官辩论的局面。”昨日下午,申诉人制作《国家赔偿确认听证申请》文件,打算向省高院书面申请举行听证会。代理人蔺文财表示:“此案为民告官,康大中信联合公司认为中山中院的强制执法行为是违法的,中山中院应该到庭说出其行为的依据,其不出庭,怎么查明事实?”
焦点一
同一主体还是两个主体?
今年4月11日,中山中院在(2007)中中法确字第1号《裁定书》认为,虽然陈浩唯的新康大公司名称与涉案土地的土地证上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即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相同,但属于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所以不享有涉案442亩土地的使用权,对法院查封处置涉案土地的行为没有权利提出异议,在主体方面不适格,所以驳回其确认申请。
昨日,康大中信联合公司对其身份的来龙去脉作了说明,以证明中山中院所称的新旧康大公司实为同一民事主体。申诉人认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股权的变化并不影响公司的民事主体身份和民事权利,只有一个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所以,康大中信联合公司能够继续拥有涉案442亩地的使用权。
焦点二
终结执行又恢复执行?
中山中院在(2007)中中法确字第1号《裁定书》称,其依照省高院156号判决,认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上海康大公司所有,所以把涉案土地查封处置,并无不妥。
康大中信联合公司指出,中山中院在2001年9月26日作出对高院156号判决“终结执行”的裁定,怎么还能够在2003年1月之后多次发文分割、查封涉案土地?“终结执行,不具有恢复性,中山中院怎么能够再次执行156号判决?”
焦点三
名称少两字是否同一家?
康大中信联合公司昨日提交的《补充申诉意见书》称,2003年11月4日,其在查阅1994年中山中院审理的上海康大公司和澳门中信公司的联营纠纷案的判决档案时,发现了一张中山市工商局的《证明》,其内容为“经查"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是企业登记时的申报名称,而经我局核准登记的有效名称为"中山市康大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康大中信联合公司称,中山市康大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是上海康大公司自行注册的公司,与“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并不是同一公司,与后者有相同“躯体”的是现在的康大中信联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