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正原董事长挪用资金197万元 一审获刑4年
(通讯员徐星 记者牛海英) 日前,河北大正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原董事长闫纯德伙同其女闫丽莎共同挪用资金案在冀州市法院一审宣判,闫纯德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女闫丽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闫纯德系河北大正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北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华正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他还是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省政协常委、省工商业联合会常委。
法院一审认定,闫纯德利用担任大正公司和华正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大正公司占有30%股份的光大公司两名董事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操纵没有决定权的华正集团董事会,将大正公司的资金挪用给其本人具有股份的私有企业使用,谋取个人利益。闫丽莎在闫纯德的授意下,非法刻制大正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设立大正公司的账号,积极配合闫纯德挪用大正公司的资金,谋取个人利益,属于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闫纯德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闫丽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二被告人挪用的资金1970382.3元,返还大正公司。
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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