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有隐患发案罚10万
如保安人员监守自盗将加重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
本报讯 (记者王蔷) 从10月起,北京警方将对各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安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未安装技防设施等治安隐患,将责令限期整改,如发生可防性案件,将对单位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保卫人员监守自盗的,将加重对单位负责人的处罚。
今天上午,市公安局内保局召开贯彻《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会议。《规定》是今年5月公安部发布的,于10月1日起执行。
上午,内保局法制处处长连维健说,此规定是内保条例的配套细则,最重要的规定是单位如果存在内部治安隐患致使发生可防性案件的,将受到最高10万元的严厉处罚。
“检查主要针对单位安装技防设施、人员巡守到位,财务室安装铁门、铁窗和保险柜以及夜间不能存放现金等情况,”连处长说,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安装监控探头等技防设施,如在大门、通道等要害部位、治安重点部位安装探头等。发生案件后,公安机关可随时调取监控录像。
“单位保卫人员监守自盗的,更要加重处罚。”连处长说,保卫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盗窃等,单位主要或者直接责任人也要受到2千元至5千元的处罚。
规定明确,如果单位内部存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治安隐患的,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公安机关将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在监督检查内部保卫工作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证件。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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