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揭志强汤启辉)小区住宅楼顶到底属于顶楼住户私有,还是全体业主共有?合川区某通信有限公司因为与顶楼住户私签合同,在楼顶安装通信天线,昨日,被小区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
与顶楼住户私签合同 2006年12月25日,合川区某通信有限公司与合川城区怡涛雅苑小区业主李某签订了《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该合同约定:通信公司租用李某私有的位于小区楼房顶楼的住宅(60平方米)一套,通信公司每年支付房屋租用费用6800元,租用期限3年。合同签订后,通信公司即在李某房内建通信基站,并在业主共有的楼顶上破坏了墙体,安装了通信天线。
通信公司无环保部门批文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发现此事后,走访了相关单位查明:通信公司一无环保部门批文,二无环保监察评估报告,三无电磁辐射许可。其擅自在业主共有的楼顶上安装电磁波辐射天线,侵害了业主的权益,也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于是,当即把通信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恢复原状。
然而,作为被告的通信公司认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原告不具备相应诉讼主体资格。其次,在当地建基站是完全符合环保要求的,对人体并无危害。所建基站仅在屋顶墙上架设天线,并未限制其他业主对该部位的使用,因此并未侵害原告的权益。双方争执不下。
被判10日内拆除通信天线 合川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仅与其中一业主签订《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就擅自在公用楼顶安装移动通信设施,行为不妥当,对其他业主构成了侵权。即依法判决某通信有限公司在10日内拆除安装在业主李某住宅楼顶墙上的通信天线,并将损坏的墙体予以修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