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孙宇挺) 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对城乡规划法草案再次审议,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对城镇违章建筑的处罚条款。
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对城乡规划法草案初次审议后,法工委将草案印发给各地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联合各部门对初次审议后的草案进行反复研究。
原草案六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今天在作草案有关说明时称,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李重庵说,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上面一条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不能没收实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有关专家指出,上述规定缺乏对违章建筑处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本次城乡规划法草案的修改,没有对乡村规划作出统一要求。李重庵称,法律委经同有关部委研究认为,要求所有乡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乡村都要按照本法编制乡村规划,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目前还难以做到。如果法律作出统一要求,难免流于形式。
另外针对原草案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民住宅建设的,由镇、乡政府根据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李重庵介绍说,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对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是否都要实行规划许可管理,建议再做研究。有的地方提出,对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的规划许可证,是由乡镇政府核发,还是由县级政府规划管理更为恰当,建议再研究。法律委与有关方面研究认为,这个问题,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为宜。据此,建议将此款修改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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