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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法》将修订 建设创新型国家写进法律

  8月25日,实施14年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将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最大突破是把建设创新型国家写进法律,包括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科学技术发展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等。
此外,还规定一些重要的制度和具体措施: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效益;加强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完善科技评价制度,防治学术不端行为;进一步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作用。

  14岁,在人的一生中正是迈好青春第一步的关键时期。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在走过功不可没的近14年历程之后,8月26日其修订草案将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对法律本身、对中国科技未来的发展之路,这次修订都将意义非凡。用一网友的评价:“伟大的中国能否和谐崛起,《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就看你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率《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组检查杨凌示范区。来源:科技日报

  背景:为什么要“变脸”

  现行《科技进步法》1993年10月开始实施,是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该法的重要历史背景就是邓小平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中国有关生产力发展的讨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改革开放的10多年中,很多重要的科技政策出台。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就是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1993年通过的《科技进步法》,综合了过去10多年间中国关于科技的制度成果。它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确立了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科技进步法》颁布10多年来,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一系列科技法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技术进出口等方面也制定了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文件。全国各地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科技进步条例和各具特色的地方性法律约200多件,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效实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加强。实践证明,《科技进步法》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然而,环境在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科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及重点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开始出现一些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过去尚未解决的老问题也进一步凸显出来。比如,企业对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不够高,投入比较低;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等等。而现有的这部区区62条不足5000字的《科技进步法》要想担此重任显然力不从心。

  这几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修订《科技进步法》的提案、议案明显增多,尽快修订《科技进步法》成为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要求。2003年10月到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路甬祥、许嘉璐、蒋正华、韩启德四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进行的《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也显示,修订工作必须尽早开始。

  10多年间,有不少重大事件发生。1995年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的目标,1999年召开的全国技术大会提出了加强技术创新的指导方针。一系列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大决定和新的重大改革与政策措施得以发布。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突出强调了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当时正在制定,以确立到2020年我国科技发展的方针、目标、战略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这些都需要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规划纲要此后在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颁布。

  早在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修订《科技进步法》列为本届人大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要求,将该法的修订起草作为了2004年、2005年立法计划的重点立法项目,并明确科技部牵头负责起草工作。

  进程:以民主与科学推动“变脸”

  从2004年初开始,科技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联合牵头成立了跨部门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由时任科技部部长徐冠华任组长,全国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吴基传副主任委员和科技部副部长李学勇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发改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自然科学基金委等12个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的起草工作方案于2004年6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其后,修订草案(送审稿)数易其稿,2005年12月20日,一份名为“关于报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请示”的文件由科技部呈送国务院。至此,修订起草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接手,并最终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民主化、科学化思想贯穿整个修订起草工作始终。工作组深入基层,在全国进行了大量调研。在这方面,有些事件是有说服力的:

  2004年7月28日下午3时,清华大学明理楼522会议室。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科技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20余名官员和专家围绕《科技进步法》修订进行了整整一个下午的探讨。其中,制度创新的意义是最能激发与会者热情的问题。“别看我们这个会不够隆重,但从某种程度上可能对今后中国科技基本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继而影响整个中国的发展。”一位与会人士说。

  彼时,由2000多名专家参与的规划纲要起草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于是,《科技进步法》修订工作组的成员成了规划纲要专家组驻地的常客。

  2005年10月20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举行修订《科技进步法》议案领衔人座谈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基传主持会议并讲话。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方新、冯长根两位委员就《科技进步法》修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天然、姜健、朱震刚、何志敏、罗益锋、杨国桢代表、俞国生、褚君浩、王恩多、李晓方等表达了他们对《科技进步法》修订所寄予的厚望。

  2007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出了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而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第一次就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这一通知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

  ……

  同时,修订起草工作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多次组织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对每一阶段的修订起草工作给予了及时的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对修订起草工作密切关注,积极支持。陈至立国务委员还亲自主持召开会议,听取修订起草工作的汇报,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突破:把建设创新型国家写进法律

  记者获得的有关《科技进步法》修订的基本考虑和整体思路大致包括: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我国科技发展的战略、基本方针和政策,把我国科技工作积累的成功经验,尤其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以来国家出台的需要长期稳定地推进科技进步的一些政策上升为法律。例如,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科学技术发展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建设创新型国家等。另外,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制度创新也是保障科技进步的改革的动力。再有,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营造一个可以充分发挥人才作用的一个环境。

  据悉,26日将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比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更加完善。而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制度和具体措施,以突破现行科技进步法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的现状:

  ——关于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建立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设备加速折旧等制度;利用基金等方式,为贷款提供贴息、担保,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建立创业板股票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促进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国务院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同时引导科学技术研究仪器、设备、设施和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等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政府定价应当平等对待国内外企业,不得歧视;将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和企业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等。

  ——关于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效益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协调机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确定资助项目,应当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项目评审应当发挥专家作用;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资助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当说明资助情况;要求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者验收;抽查或者验收时应当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或者验收结果、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者享有;项目承担者2年内未运用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当遵守规划,并接受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联合评议;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系统,推动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的共享使用;等等。

  ——关于加强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重大技术、装备,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实行统筹协调;等等。

  ——关于完善科技评价制度,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评价、聘任科学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审批科学研究申请、技术开发项目等事项的依据;对参与管理和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机构、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监督依据;等等。

  ——关于进一步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作用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论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科学技术政策和计划、科学技术重大项目等以及评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资助项目和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承担者,应当有相当比例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参加;国家设立专项资金资助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学术交流和评价制度,应当平等对待青年科学技术人员,不得歧视;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作为评价资深科学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等等。

  据悉,即将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还将包括有关宽容失败等内容,并将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单列一章。草案还有哪些新的内容,值得期待。(记者罗晖)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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