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钢:企业尚未成为创新主体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记者张娜8月26日北京报道 实施14年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8月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最大突破是把建设创新型国家写进法律,包括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科学技术发展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等。
科技部部长万钢今日就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说明时指出,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等四大原因,促成了修订草案的出台。
万钢说,1993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科技进步工作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同时又出现一些新问题,主要是: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高,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财政性科技投入需要进一步增加,科技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投入特别是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
万钢说,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有必要对科技进步法予以修订。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基本方针、政策,把我国科技进步工作长期以来积累的成功经验,尤其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以来国家出台的需要长期稳定的促进科技进步的一系列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为我所用。
草案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建立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科技体制;通过制度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与研发机构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资源制度。草案明确发挥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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