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程刚 崔丽
一起劳动纠纷官司居然打了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可能相当繁琐。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能进入司法程序的,还算幸运;一些案件因为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劳动者也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令他们陷入状告无门的困境。
饱受诟病的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极大增加了普通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这一制度设计上的弊端,有望通过立法得以解决。
关系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今天提请正在此间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
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1993年《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和就业方式的变化,劳动争议处理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今天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说。
这些问题包括:近年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的弱点日益显现,劳动仲裁规则层级低而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信春鹰表示,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草案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以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从前制度设计怪圈饱受批评 劳动者不再“状告无门” 29岁的小王是郑州一家私人建筑企业的工人。几个月前,身患重病的小王突然被公司老板解雇。然而,由于事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没得到一分钱的补偿。
当小王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时,仲裁部门却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这让小王陷入了无处申告的困境。
因为根据现行《劳动法》第79条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就意味着,小王提起的仲裁申请如果不被受理的话,他也无法从法院获得救济。”替小王维权的律师说。
这个制度设计上的怪圈一直饱受批评。很多法学家和律师表示,在劳资冲突和纠纷中,由于仲裁部门偏向于处于强势的资本,往往会作出不利于普通劳动者的裁决。在人情关系、权钱交易,甚至在“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环境”的旗号下,仲裁部门一纸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即堵死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最终渠道。
今天提请审议的草案将让小王这样的劳动者不再状告无门。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终局裁决的案件,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
60天变6个月申请仲裁时效延长 “近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加较多,其中多数是因超过了仲裁时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份报告说。
数据显示,沈阳市1994年、1998年、2001年和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分别为35件、146件、853件和1221件,逐年递增。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中,其中因超申诉时效的多达1055件,比例高达86%。
1993年施行的《企业争议处理条例》曾将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为6个月,但后来出台的劳动法将时效缩短为60天。由于克扣工资、被迫超长时间加班、严重工伤等引发的劳动纠纷,很多劳动者往往无法在60天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导致无法进入仲裁程序,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法工委上述报告指出,“缩短时效的目的本是为了更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60天的超短时效让当事人承担了过多的法律风险。”
信春鹰今天表示,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适当延长了时效,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草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个月。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别想通过司法程序消耗外来工 限定劳动争议处理周期 “(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这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法工委的报告说。
以工伤为例,劳动者需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工伤伤残鉴定,然后申请劳动仲裁,最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根据法律先仲裁后起诉的规定,劳动者的诉讼成本越来越高,这让工伤者苦不堪言。大部分人由于诉讼时间过长,不得不放弃,最终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珠三角第一代劳工律师周立太从1996年5月1日开始至2005年离开深圳时止,总共代理劳工维权案件4698起,其中近1000件涉及工伤赔偿。他作了一个统计,从工伤性质确定,到提起仲裁,最后进入诉讼,平均需耗时近3年。
“这极大地增加了外来工的维权成本。”周立太认为,高昂的成本导致外来工不愿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很多老板则故意通过走司法程序来消耗外来工,逼迫他们私了。
一些专家和律师将之归罪为仲裁这个前置程序,他们建议,劳动纠纷当事人应该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程序,不再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
信春鹰今天表示,经反复研究,现行的劳动争议程序程序经过了20多年实践,已被社会所接受,不易轻易否定。现有的“一调一裁两审”能够充分发挥调整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其次,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尽管草案保留了仲裁这一必经的前置程序,但为了提高调整和仲裁效率,草案对调整、仲裁的期限作了更为刚性的规定。
草案规定:“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北京8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