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孙闻)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规定了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不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
草案规定:政府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其他的,授予项目承担者,由项目承担者依法运用。
单位和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因运用该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关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或者由双方约定。
科技部部长万钢表示,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科技人员敢于大胆探索。为此,草案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
政府应优先购买
自主创新产品
草案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高等学校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科技进步不排除引进技术、装备,关键是对引进的技术、装备要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据此,草案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时,应当对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一并进行审查。回国科技人员
户籍编制工资享优待
草案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到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研发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科技部部长万钢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科研院所是科技人员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研发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草案规定:政府举办的研发机构应当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科技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依法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
万钢介绍,为保障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科技人员享有开展学术争鸣、竞聘岗位和获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获得工资和福利、接受继续教育、依法创办和加入科技社会团体的权利,并规定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