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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血鞋印修补证据“漏洞”(图)

  看点

  震惊江城武汉的“青山双尸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湖北省高级法院死刑复核要求重审后,被告人推翻自己以前的全部供述,并被改判死缓。检察机关对此案再次进行了审查,两名资深办案检察官找到了关键证据。经抗诉,该案最终有了公正的结果。

  案情回放:

  2004年6月20日晚,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发生一起特大入室杀人抢劫案件,居民黄进辉(女,60岁)及其母亲罗志英(80岁)在家中被人杀害。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赶赴现场,经勘察,在案发现场提取了一枚完整的指纹,同时还在现场房间的地板上提取了一行血鞋印。
检察官刘克强、祁咬青在分析该案现场证据

  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提取的指纹进行上网比对,确认吕永祥有重大作案嫌疑。1962年出生的吕永祥系无业人员,曾因犯抢劫、奸淫幼女等罪三次被判有期徒刑,200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吕永祥曾与死者黄进辉的女儿郑超英(2003年因心脏病死亡)谈过朋友,熟悉现场环境。公安机关迅速对吕永祥实施布控,2004年7月2日晚11时许,吕永祥被抓获。

  吕永祥归案后,对自己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月20日晚9时许,他携带单刃弹簧刀一把及尼龙袜一双,前往被害人黄进辉家准备盗窃,不料被黄进辉发现,吕永祥即持刀朝黄进辉的颈部、胸部连刺数刀。
罗志英听到黄进辉的呼救声过来查看,吕永祥持刀朝罗志英的颈部、胸部猛刺数刀,两名被害人均因双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吕永祥将作案凶器、尼龙袜及所穿皮凉鞋等一起丢入长江。

  重审裁定下达后被告人突然翻供

  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考虑到吕永祥的供述与凶案现场情况相符,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也正是其右手食指的指纹,且吕永祥供述一直稳定,武汉市检察院对吕永祥提起公诉。2004年11月25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吕永祥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宣判后,吕永祥未上诉。该案随后依法上报湖北省高级法院复核。

  2005年8月2日,湖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开庭时,吕永祥全面推翻了自己先前的有罪供述,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去过现场,原来所作的有罪供述皆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同时辩称公安机关提取的那枚指纹是自己曾到被害人家玩时留下的。2005年12月8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改判吕永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武汉市检察院经过慎重审查,确认武汉市中级法院重审改判对吕永祥适用死缓不当,遂于2005年12月14日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2006年3月,该案报送至湖北省检察院,该院高度重视,指派“全国优秀公诉人”刘克强和资深检察官祁咬青承办该案。通过审查案卷、梳理证据、提审被告人,两名检察官发现,该案的关键是要确认吕永祥案发当日到过案发现场的证据,就是说,有其供述和指纹证据的同时,还要认定现场提取到的血鞋印就是吕永祥所留。

  一串血鞋印拨开案件迷雾

  现场的血鞋印到底留下了什么信息?是不是作案时所穿的鞋子无法找到,就不能与被告人的足迹作比对?检察官刘克强、祁咬青分头查阅相关资料,并多方反复咨询痕迹鉴定专家,最终获知可以根据对鞋印的分析,从运脚方式、脚掌着地方式以及对地面不同着力点的压力等特征来鉴定确认作案对象。

  刘克强、祁咬青与公安机关技侦人员再赴看守所,提取了被告人穿鞋时自然行走的鞋印,并将行走鞋印与现场所提取的血鞋印一起送交湖北省公安厅进行足迹鉴定。鉴定结果表明,两种鞋印的行走特征多处相互吻合,能够确定现场的血鞋印系被告人吕永祥所留。

  一个完整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形成了,湖北省检察院决定派员出庭支持对该案的抗诉。

  2006年7月14日,二审法庭上,吕永祥仍然坚持说自己的供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

  “如果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你为什么在检察环节不向检察机关反映,仍然承认作案?如果没有作案,为什么一审判处你死刑后不上诉?”

  “案发现场为什么留下了你的一串带血的鞋印?”

  ……

  检察官刘克强、祁咬青当庭的一个个质问,让吕永祥哑口无言。检察官又适时向法庭出示了足迹鉴定证据,二审法院对该项证据经质证后当庭予以采信。

  2006年8月28日,湖北省高级法院终审以抢劫罪改判被告人吕永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吕永祥执行死刑。至此,震惊江城的2004年武汉市十大恶性案件之一——“青山双尸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依靠集体智慧层层把关

  检察官就该案进行庭审模拟

  作为该案第一承办人,检察官刘克强说,审查案件重细节,推敲证据依赖集体智慧,是该案成功的重要原因。湖北省检察院制定的《办理死刑二审案件工作细则》要求,承办人在拿出每一起死刑二审案件审查意见后,都必须提交公诉处的处务会集体讨论,形成意见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对于重大疑难或经处务会讨论后意见分歧的案件,必须提交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006年5月19日,刘克强、祁咬青在全面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将该案提交处务会讨论。包括两名承办人在内的5位检察官一致认为应当支持抗诉,理由如下:

  首先,吕永祥归案后对自己抢劫杀人的供述一直非常稳定、详细,且其供述的作案细节均能够与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的情况相印证;

  其次,吕永祥不仅仅在侦查环节承认抢劫作案,而且在一审审查起诉、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承认自己杀人,一审判处其死刑时也没有上诉,这说明其当时是认罪服判的;

  第三,吕永祥后来辩称自己在现场留下的指纹是案发前数月到被害人家时留下的,这明显与常理不符,因为该指纹所处的位置位于一个家庭经常使用的衣柜把手边上,如果指纹是在数月之前留下的,事后被覆盖的可能性极大,不太可能在案发时仍然保留完整清晰。而最为关键的是,那串血鞋印经过鉴定,与被告人特征相符。

  该院还出台了《办理死刑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以及《质量考核评定标准》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对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的每个环节都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标准,要求凡是处务会研究认为案件事实、证据存在审查不细、不清问题的案件,一律要求承办人重新复核;重新复核的案件累计达两件时发出预警,承办人必须写出书面的自查报告。

  检察公安联手消灭证据“漏洞”

  吕永祥一案,使该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更加重视联手消灭证据“漏洞”。据湖北省检察院公诉二处负责人介绍,该处在总结了前一阶段死刑二审工作经验后,与湖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召开了工作联席会,并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办案质量的座谈纪要》。规定各地对于突发重大恶性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勘察现场时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检察机关到场;检察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察,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在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该省检察机关还尝试了重大死刑二审案件公安人员出庭作证的作法。与此同时,他们还强化了对死刑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对现场勘察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以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从今年起,该省公安机关报送检察院的死刑案件,全部都附有随案移送的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对防止死刑二审案件被告人翻供起到了重要作用。

  去年6月以来,经过湖北省检察院的监督,该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死刑二审案件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无罪1件1人,改判适用死缓4件4人,发回重审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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