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肖凤珍 通讯员雷红罗朝明)云南省通海县的两名环保局原局长“前腐后继”,相继被该县检察院立案查办,8月22日,法院对这两人同时作出判决。
通海县科协原主席胡兴文受贿案,发改委原主任周春明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于8月17日、20日分别开庭审理。
巧合的是,胡兴文和周春明都曾担任通海县环保局局长,他们也正是在任该职期间步入歧途的。
检察机关指控:今年50岁的胡兴文在2001年至2004年担任通海县环保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杞麓湖环境工程和有关企业排污治理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刘某等人贿赂的人民币14万余元,涉嫌受贿罪。今年38岁的周春明在2004年至2006年担任通海县环保局局长期间,利用监管环保工程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涉嫌受贿罪。此外,周春明还以单位名义指使工程承包商虚开发票,套取工程款21.8万元,并将其中的15万元进行集体私分,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
8月22日,法院对上述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胡兴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周春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