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公安部和工商总局有关人士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指出,传销违法犯罪具有理念的邪教性、组织的严密性、行为的变异性和复制性、异地的流动性、获利的链条性等五大性质。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介绍,简单来说传销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过国家批准、允许单层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搞团队计酬、多层销售,这是一种传销行为。
不过由于它传销的是一种真实有效的商品,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要轻微一些,其潜在后果是很容易被人利用从事其他形式的传销活动。另一类就是没有真实的商品,纯粹是以“拉人头”进行活动,就是人头传销。这种行为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商品作为道具,要求参与者购买,很多参与者只是听说了这种商品的名称,根本没有见过商品实物,或者说见到实物也知道这种实物根本是没法使用的;另一种就是任何东西,上至天上月球的土地下至海底的结晶等等,都可以作为传销的道具,他们传销的是一种所谓的传销理念和盈利方式,也就是你交多少钱参加进来,你再去拉进多少人,以这种方式进行传销。
高峰说,传销违法犯罪有五大性质:首先是理念的邪教性,把人致富的欲望无限扩大,非常狂热。第二,组织的严密性。这种活动并不是随便到街上拉个人来就可以加入到组织体系里,必须是熟人介绍熟人才能进来,同时对执法部门有很强的反侦查技能。第三,行为的变异性和复制性非常强。什么叫变异性呢?今天是杯子,明天是椅子,任何东西都能拿来进行传销。第四,异地的流动性。甲地的人绝不可能在甲地从事传销,肯定是在乙地或者丙地,他们认为这样可以逃避打击。第五,获利的链条性。它是层层制造骗人者和被骗者,你是我的下线,在我这个层面上你是受害者,你又发展下线,对于你的下线来说,你又是受益者。滚动的、多层的层层制造骗人者和受骗者,而且扩展是以几何级数在扩展。
高峰还指出,传销的利益链条是万变不离其宗,特别是拉人头式的传销,主要是精神控制、人身控制和资金控制。要求你加入这个团队来以后,交了多少钱,实际上已经对你在资金上进行控制了,因为你交了钱了,希望得到回报,按照他的盈利模式,要得到回报必须拉更多的参与者进来,拉到一定量的时候才能得到回报。传销犯罪利益链条和其他犯罪有所不同,其他犯罪的盈利模式是受害者名义上可能能从集资者或者吸收公众收款者拿到回报,但是在传销利益链条里,它会明确告诉你,你会从你的下线拿到回报,而且是多头拿到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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