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7日讯记者杨傲多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分组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做了全面的规定,各项制度也比较完备,尤其是对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规定得比较具体,有关责任主体及其职责也比较明确,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针对最近一段时间连续出现的气候反常造成大暴雨、煤矿突然被淹造成的巨大矿难等,朱相远委员认为,本法应尽快出台。
万学文委员建议,草案的调整范围除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之外,加一个“生态灾害”。比如前两年四川沱江事件,去年松花江污染事件,太湖、滇池蓝藻事件等都是生态灾害。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样的问题会越来越多,加上“生态灾害”就更完整、更科学。
此外,委员们普遍对草案中的法律责任问题提出建议。方新委员认为,草案对“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太轻了。建议加重处罚。王茂林委员认为,草案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仅仅给予行政处分是不够的,建议加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